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调查分析与思考
作者:皋法办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942
抚养关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如皋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该院受理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呈上升态势,2011年受理31件,2012年受理37件,2013年1至5月受理18件,需要引起有关方面引起重视。
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增长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当前造成变更抚养权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离婚之初考虑子女年幼,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有利,遂多判决由女方抚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原抚养方因失业、患病或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港澳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因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故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是抚养人再婚。有的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再婚,另组新的家庭,无抚养权的一方担心对方再婚后,不利于对小孩的照顾和抚养,更担心小孩会受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出于对子女成长的担忧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是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而提出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关系恶化,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限制或阻止对方接触子女,使对方无法正常看望自己的亲生骨肉。无抚养权一方当事人多次交涉无效后,只得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四是原抚养方当事人沾染恶习。离婚后,少数抚养人沉迷于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未能尽到对子女的教育、监护之职,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后,担心情况继续恶化,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五是原抚养方当事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或劳教,不能抚养子女。一些案件的原抚养人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送劳动教养,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情况后,为防止子女由对方亲属抚养时疏于管教或受到不良影响,妨害其健康成长,而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二、对策
处理好此类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家庭安定团结,更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为确保能正确合法、合理地调处好这类纠纷,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经常性地开展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教育活动,引导群众认清作为父母既有抚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子女一方干涉其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当首先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通调解工作。对那些经常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探望的人可采用现有法律规定的拘留、罚款等措施外,还可作为变更抚养权请求的理由。
二是要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综合考察多种因素,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以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的中小学生,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
三是要注重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由于变更抚养纠纷涉及父母和子女三方的身份权利,实践证明,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更加有利于建立和维持家庭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的团结。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和思想疏导,为他们分析变更抚养权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儿女成长的调解方案,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取得共识,钝化矛盾。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缠讼和“讼累”,也利于结案后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