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空爆竹炸瞎邻居 包装缺陷商贩担责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2-02-13 浏览次数:328
点爆竹增加节日气氛,不慎炸瞎邻居眼睛。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小商贩曹某夫妇赔偿原告毛先生239398.52元,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2月28日(元宵节)中午,张某从曹某夫妇合法经营的爆竹店购买了2只内包装无含药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亦无正确的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等标志“开门红”烟花及其他爆竹回家贺元宵。当晚上6时,张某燃放第二只“开门红”烟花时,爆炸的烟花夹带的异物击中从上海探亲的毛先生右眼。毛先生当场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伤势严重,又立即前往上海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经鉴定,毛先生因意外致右眼球破裂伤,构成人身损害八级伤残。曹某夫妇进的这批烟花系从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批发的。因曹某夫妇与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推卸责任拒不赔偿,毛先生将曹某夫妇与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及医疗费等合计323499元。另外还要求他们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邻居燃放烟花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有向实施危险行为的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也有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在两种请求权竞合中原告有选择其中之一行使的权利,原告可以自由处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侵权人既可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因原告的右眼球破裂伤与张某燃放的烟花具有因果关系。本案的烟花虽因已燃放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但其内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无含药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亦无正确的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等标志,属缺陷产品。被告曹某夫妇虽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因其疏于检查验收,导致缺陷产品出售给消费者,消费时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证书,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禁止批发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产品,故被告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产品缺陷是指产品质量有问题,包括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即为该法所称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B级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标志规定,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包装标志为: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产品的销售者经营产品,对进货产品负有检查验收的义务,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对所购进产品的标识、产品感官和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