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法院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出庭程序
作者:华茜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442
近日,惠山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中,首次适用新《刑诉法》中关于“合适成年人”出庭程序,为未满十八周岁且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被告人顾某某,邀请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代表担任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2012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已满18周岁)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某社区,采用撬锁、推门等手法,时分时合,多次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顾某某实施盗窃8次,窃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310.9元,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4次,窃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540.9元。
被告人顾某某的父母离异多年,均在外打工,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联系未果,遂根据新《刑诉法》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邀请顾某某居住地长安社区的治保主任王超作为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王超一方面发表了合适的辩护意见,代为行使顾某某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顾某某进行了帮教辅导,使其减轻心理负担,正视错误,敦促其真诚悔改,尽早回归社会。
经过审理,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赃款、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该院将以此案审理为契机,逐步完善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司法审判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