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取走死者身上财物是否构成盗窃?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1329
张三某日从村后经过,见路边有一人仰面躺于地上,遂上前查看。张三伸手试探,发现此人已身亡。张三翻看死者衣服口袋,发现口袋里有5000元钱和一部手机。张三见周围无人,便将钱和手机拿走。后有人发现死者,并报警。警察查明,死者李某,生前带5000元钱欲去县城儿子家小住,不料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于邻村的小路上,而身上携带的5000元钱和手机被路过的张三拿走。检察院遂以张三涉嫌盗窃罪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构成盗窃罪。这种观点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构成侵占罪。这种观点认为,李某死亡后,张三取走李某身上钱财的行为可归属于取走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张三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说认为,作为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必须是有人占有的,即是被人所实际支配或控制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的同时财物的占有就转移给了继承人,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实际上就构成对继承人占有的侵害,所以构成盗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首先,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是以人事实上支配财物为前提的。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随之消灭,所以,尸体不是占有的主体,不能占有财物。而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还不知道其死亡的消息,更无法实际占有、支配继承物,故也不能认为此时继承人已经占有财物。
其次,刑法中的占有还要求有占有的意思。继承人对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均不知情,更不知道自己已经继承了死者身上财物,也就是说对于死者身上财物并没有占有的意思。
因此,继承人对于死者身上财物主观上既没有占有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占有,故路人取走死者身上财物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不能认定为盗窃。
二、本案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只有三种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死者携带的财产并不属于以上三种财物的任一种。
首先,路人取得死者身上财物不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行
为。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死者与路人之间显然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委托关系,而继承人此时并不知道死者已死,更没有委托路人保管的意思表示,所以死者身上财物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其次,死者身上财物不属于遗忘物。遗忘物的构成要件:有主的动产、原占有人失去占有、须有人占有[1]。死者身上财物虽然归属于继承人,属于“有主的动产”,但继承人未曾对财物进行占有,更未对财物“失去占有”,所以不满足“原占有人失去占有”的条件。同时,遗忘物在占有变动的过程中,应一直处于被占有的状态,不存在无人占有的状态。而本案中,死者不可能占有财产,继承人也未占有财产,不符合“须有人占有”的条件。故死者的财产并不符合遗忘物的构成要件,不是遗忘物。
当然,死者财产显然不是埋藏物,这一点无需赘述。所以,本案不构成侵占罪。
三、本案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死者身上财物应是遗失物。
学者对遗失物所作的定义各不相同,王泽鉴先生的定义最为全面、确切。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从此概念可知,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为:有主的动产、占有人丧失占有、无人占有。本案死者钱物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首先,不论继承人是否实际占有或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死者身上财物的所有权均应归于继承人。死者身上财物应是“有主的动产”。
其次,死者无主体资格,不可能占有财产。而继承人虽然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并没有实际上占有死者财产,从广义上也可以说是丧失对财产的占有,即“占有人丧失占有”。
再次,死者身上财物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符合“无人占有”的条件。
综上,死者身上财物属于遗失物。路人若无非法占有的意思,只是想暂时保管死者财产,待继承人确定后归还的,应认定为无因管理。第三人若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这种认定,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财产的保护,如死者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若无人加以保护,则遇雨天或露水就会损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财物,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是值得法律上的肯定和褒扬的。从促进社会财产利用和保护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发,不宜对拿走死者身上财物的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即使路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继承人索要而拒不归还之前,是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的。
同时,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刑法对一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之前,不能通过对现有法条作类推解释的方法定其有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并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谭启平:《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四期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