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据已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债务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清偿的一种执行分配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最大限度地平等保护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受偿。这对维护社会公平,提高执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中对参与分配制度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当前有关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之中且条文较少,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在理解上产生了偏差,适用上发生了争议,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就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谈谈自己的愚知拙见。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

 

1、不能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参与分配是因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为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但它没有规定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的债权人较优惠的受偿制度,必然影响债权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在执行实践中,有些申请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尽快实现,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去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支付能力,有的还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支付了保全费用,而保全的财产却并不完全用于满足保全的申请人,这里的法院保全措施有何意义呢?而那些既不积极去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又不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完全依靠法院或其他债权人的调查,坐享其成。如果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时,不对两类债权人区别对待,一律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不难看出,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体现的是“结果”上的公平,希望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得到一些清偿,而忽略了程序上和制度设计上的公平,没有公平的基础,这样所谓“结果”公平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2、参与分配的申请期限不规范。《执行规定》确定参与分配申请期限为“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这一规定有两方面弊端。一是主持分配的法院何时启动和结束参与分配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主持分配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或者执行人员为自己案件的当事人着想,在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有意加快执行进度,较快启动分配程序,让本地的债权人或自己案件的当事人先足额受偿或超比例受偿,完全瓜分被执行人财产,使其他债权人无财产受偿,也可以等待全部或部分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后,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求做到公平受偿;二是法院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迅速结案。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的期限制约,只要被执行人财产没有分配完毕,其他债权人总是可以参与进来,既使执行法院已经确定了分配方案,也要重新拟定新的分配方案,增加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使参与分配程序无限期拖延,不能及时结案,影响执行效率。

 

3、缺少广泛的告知程序。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没有设置如何告知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程序和参与分配方案的公示程序,这样除已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之外,其他债权人无从知晓法院已启动的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招致这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公平受偿。参与分配方案未经公示,使得参与分配工作缺乏透明度,易发生分配不公、暗箱操作现象,也易导致当事人上访、缠访,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

 

1、建立优惠受偿制度。所谓优惠受偿制度绝非优先受偿,它是指在参与分配中,对协助法院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受偿比例高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到的财产及保全财产价值来确定,其他债权人分配比例则相同。建立优惠受偿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债权人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从而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使人民法院尽量将被执行人的所有可供执行财产用以案件的分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设置参与分配制度的公示程序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人民法院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后,应及时通过公告形式,将有关事实或决定公诸于众,告知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公告方式有两种:其一,在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其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被分配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这样可以最广泛地告知各债权人,以力求达到各债权人公平受偿之目的。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确定分配方案后,也应及时将被执行人财产总额、债务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优先受偿债权、优惠受偿债权,受偿率和其他应优先支付的费用等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区域进行公示,并注明对分配财产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形式。债权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有正当理由的,应征求相关债权人的意见,如相关债权人同意或未表示反对,应更正分配方案;如果相关债权人不同意,可告知异议人提出异议之诉,提出异议之诉的,异议部分的金额先予提存,待异议之诉结案后再分配,这样可以使分配方案公开公平。对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可以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预防暗箱操作,提高分配的准确性,减少差错,并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债权或不符合参与分配的债权参加分配的现象发生。

 

3、明确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参与分配的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应在公告内容中明确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参与分配权利,逾期申请的也不能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一般为:即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法院拟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或者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产权转移时间以执行法院裁定生效日期为准;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前一日。规定参与分配的期限既能有效防止执行法院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随意性,预防地方保护主义,也能防止案件久拖不结,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它还符合当前被广泛认同的强制执行理论,实务中也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