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他人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占下风的王某为了“挽回”颜面,遂纠集了一帮人准备对其进行报复,见到躲在车内的被害人不肯下来,王某便砸车泄愤。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句容市某集镇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矛盾,后被被害人六持酒瓶砸伤王某的额部,双方被在场的人拉扯了开来。此时,感到颜面尽失的王某耿耿于怀,准备准备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报复,遂电话纠集他人,于当天下午在某网吧门口找到了被害人李某,见其坐在车内。当看到王某带了不少人来后,被害人李某躲在车子里不肯出来,于是被告人王某等人持砖头、甩棍等工具打砸被害人李某所乘坐的轿车,致该车损坏。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840元。几天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9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自首情节以及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于是依法判处王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