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8名农民工工资44万包工头被判一年半
作者:朱来宽 王梅玲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313
包工头孟凡敬因欠下农民工工资无力偿还,致8位农民工工资款恶意逃匿。6月2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孟凡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孟凡敬悔恨不已,早知这样,还不如把钱还上,这钱早晚都要还的。据悉,该案是宿城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也是宿迁地区首例。
2010年7月28日至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孟凡敬挂靠宿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宿迁市某公司厂房工程期间,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现金人民币87.68万元。2012年7月,被害人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孟凡敬拖欠工人工资,该局经调查处理,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虽经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孟凡敬仍不支付,并且逃匿,后于2013年1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凡敬归案后支付了工人工资43.2万元,尚未支付44.4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凡敬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孟凡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前,欠薪被认为是民事债务,其法律责任也与普通债务一样,即使欠薪性质恶劣,也难对欠薪者施以刑罚。因恶意欠薪的代价小,一些人就有恃无恐。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王梅玲法官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以及该案件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和企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道德的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劳动者而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如工资被恶意拖欠,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立案查处。被告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