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有“米”有出手 撤销缓刑失自由
作者:含蕴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298
被告人李朋唐和胡小双分别生于1995年6月20日和1996年1月13日,均属未成年人,李朋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10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胡小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无知少年不珍惜对其缓刑考验,听到“朋友”招呼打架并有“米”招待便出手,结果被撤销缓刑失去自由。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5日晚,林菲(已判刑)与袭域因赌博发生争执,被袭域打了一耳光。林菲飞即怀恨在心,遂电话联系柳枝(已判刑),告知被打情况并让其找几个人准备打架。柳枝便纠集满东(已判刑),满东又纠集被告人李朋唐,满东告诉李朋唐说帮忙打仗有“米”(黑话:即有钱,给劳动报酬),被告人李朋唐便指使被告人胡小双和旻四、南兵等人参与打架,自己随即离开。后被告人胡小双和旻四、南兵等到泗洪县青阳镇美食一条街一大排档内,持刀和现场的啤酒瓶、凳子等工具对袭域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胡小双持啤酒瓶殴打袭域,致袭域双上肢多处软组织裂创。经法医鉴定,袭域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的父母对其管教方式失当,加之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叛逆心理较重,没有正确的是非价值观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法官希望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能充分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自己所造成的危害,引以为戒,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悔过自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希望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的父母对子女加强教育,多加关爱,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朋唐、胡小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朋唐和胡小双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李朋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被告人胡小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