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为好朋友购买农药和化肥提供担保,不料好朋友扔下债务跑的无影无踪,农资店老板一直诉状将担保人王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张某系句容某集镇农资店老板,在镇上经营着一家农资店,专门为农户出售农药、化肥等产品。2012年,被告贾某在承包种田期间多次在原告张某处购买农资产品,因不能及时支付现金,同年6月,被告王某应好朋友贾某的要求,为贾某在原告张某处购买农资产品提供担保,约定“贾某在张某处所购货物的贷款如无能力偿还时,担保人自愿承担并及时支付被担保人未偿还的部分,水稻收割后即付全款”。201211月,被告贾某与原告进行结算,共计欠原告农药、化肥总账为45000多元,结算当日,被告贾某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欠款事实。后贾某未能偿还且下落不明,20131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与原告张某之间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该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根据担保书的约定,被告王某为贾某的欠款提供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王某对贾某的欠款在贾某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判决王         某在贾某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