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获赔双倍工资
作者:周海燕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377
为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近日,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原、被告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方补偿原告每月二倍的工资。
李某某于2009年3月7日应聘到被告单位上班,并签订了两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李某某每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2011年3月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但是,双方一直未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10月,被告单位因停产无法给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因故停产,无法给企业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导致事实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此,被告依法应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10月,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仍应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签订。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9800元。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2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9800元,合计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