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法院反映离婚房产赠与协议易引发纠纷应引起重视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887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自愿协议将共有房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对方或子女。该类房产赠与协议容易引发纠纷,应引起重视。
一、特征:
1、涉及房产而争议较大。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现代社会,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很大比重,相当一部分夫妻就是因为房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离婚不成。
2、具有鲜明的身份特征。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赠与协议即是对法定财产关系作出的变通。
3、协议背后的原因复杂。当事人有的为缓和双方矛盾,有的惦念夫妻昔日的感情,有的想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经济帮助或补偿,有的为求婚姻关系的尽快解除而作出妥协,从而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而对涉及财产的事项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但在协议中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仅写明将房产赠与对方或子女。不排除有人因对外债务甚多而借离婚赠与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
4、适用法律的双重属性。离婚赠与本质是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因此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有显著不同。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是关于财产权属的,仅仅依据《婚姻法》无法调整,应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但是,当适用《合同法》无法体现婚姻关系的特殊要求时,就应以《婚姻法》为指导,谨慎排除《合同法》某些条款的适用。如衡量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合同的等价有偿、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作为唯一标准,尤其是对于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或子女,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二、建议:
1、严格核实房产权属。离婚赠与协议涉及房产的,当事人要提交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权利证书,并对其家庭成员范围进行核实,尤其是对于农村房屋要谨慎掌握,对宅基地应从审批人口、能否分户等方面全面考虑,防止处分他人房产。
2、重点加强法律释明。法官要将房产赠与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含有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的调解书的内容之一,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任意撤销。对于借房产赠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要向其讲明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