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主伪造营业执照和收入证明,先后在泗洪县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分行、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骗取购房贷款、购车贷款、信用贷款,共计人民币84.2万元,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韦小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韦小勇,男,19685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2002年注册一个服装专卖店,由于经营不善,到2006年便停业,营业执照也因脱审被吊销。201191日群众来信匿名向公安机关举报韦小勇骗取贷款放高利贷等,公安机关于同年923日立案侦查。

 

经泗洪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韦小勇为了骗取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自己为某公司经理,月收入4000元、借款给某企业48万元的凭证及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伪造后复印)的方式,先后在泗洪县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分行、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骗取购房贷款、购车贷款、信用贷款,共计人民币84.2万元,分别用于购房、购车和其他开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小勇已归还其在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取得的贷款本息。被告人韦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小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韦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小勇已退还部分贷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