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权台矿东村无业居民季林有过多次“进局”的经历,这次又因为给赌场站岗而第四次“进局”。日前,泗洪法院以被告人季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季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季林19879月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初中文化,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314日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5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67月份,马同(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在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瑶沟乡、朱湖镇等地开设赌场,马同纠集刘华(已判刑)为赌场抽头,并纠集被告人季林和陈昌继(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站岗。在此期间,被告人季林为该赌场站岗1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季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林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林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该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