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全家福”保险一人车祸 以人均保险金额为限获赔
作者:陈艳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227
一个家庭购买了一份全家福保险,被保险人为5人,之后其中一人意外车祸受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索赔超出了应赔范围,应按被保险人人数进行均分,且应当扣除侵权人已赔偿的医疗费损失部分。到底应该如何赔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此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辩解理由成立,并经计算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8400元。
2010年11月9日,苏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7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0元,同时投保了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2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200元。被保险人分别为苏某和苏某的妻子孙某以及其他家人共5人。此外,双方还对保险合同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2010年11月20日17时30分,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其后,孙某将刘某与刘某轿车投保交强险的B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进行索赔。2011年11月,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确定孙某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06603.34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用44677.62元),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8047.72元,由刘某赔偿剩余部分的70%即26988.93元。
处理完和侵权责任方的相关赔偿事宜后,孙某准备好了相关索赔材料,要求A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14000元、医疗费33908.85元,共计保险54 209.85元,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对方虽投保了全家福保险,但其要求赔偿的超出了应赔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均应以被保险人的人数进行均分,且应当扣除侵权人已赔偿孙某的医疗费损失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孙某主张给付的伤残保险金14000元。孙某虽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其伤情构成两个九级伤残的证明材料,但孙某所提供材料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具有关联性,其伤情在实质上也不包含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程度范围之内,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某主张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33908.85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A保险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分别以人均保险金额为限,据此计算,孙某在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中享有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30000元÷5人),在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中享有的保险金额为2400元(12000元÷5人)。而根据孙某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并扣除获赔部分,剩余金额均超出相应理赔限额,故A保险公司应给付孙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400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