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当新娘的年轻姑娘将婚纱拿到干洗店干洗,不料却被“洗”掉了饰珠和花边。新娘因此诉讼索赔。61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冯筱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酌情赔偿原告魏婷婷损失400元。

 

2012413日,魏婷婷购买饰珠和饰花较多的婚纱1件,价款1080元。因新买婚纱有化学异味,魏婷婷于同月16日送到冯筱惠经营的服装干洗店洗涤,以备在同年五一节结婚时穿用。同月20日,魏婷婷到冯筱惠经营的干洗店取婚纱时,发现婚纱上的部分饰珠、饰花边被损坏,后同意由冯筱惠予以修复。同月23日,魏婷婷到冯筱惠处再次取婚纱时,发现婚纱未修补好,部分饰花还被剪裁,不能恢复原状,因此要求冯筱惠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处未果。魏婷婷遂另买一件婚纱在举行婚礼时穿用。婚礼举行后,魏婷婷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冯筱惠赔偿该婚纱购买价款1080元。诉讼中,原告魏婷婷取回了经被告冯筱惠修复的婚纱,但要求被告冯筱惠继续修理或赔偿损失。被告冯筱惠则只同意承担修补费用,不同意赔偿整件婚纱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为原告提供干洗婚纱服务,原告支付干洗费,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承揽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将原告婚纱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婚纱主体部分未受损坏,部分装饰物受损,导致原告在结婚时未能穿用该婚纱,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损失。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