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房产 起诉房管遭败诉
作者:陈慧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225
张某与顾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1997年4月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顾某名下。2010年11月,张某与顾某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顾某所有。2012年11月,顾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2013年1月,房管局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给王某。为此,张某不服,认为上述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由张某同意方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遂将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并赔偿28.9万元损失。
扬州邗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述房屋在进行初始登记时,张某没有作为房屋共有人提出申请,该房屋原所有权证上没有将其登记为共有权人。张某未进行房屋共有权人登记,未取得能主张房屋权利的法律依据,因而不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共有人身份。张某与顾某离婚后明确上述房屋归顾某所有,因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与房屋产权证登记一致,故无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登记。顾某作为登记确认的房屋所有权人和财产实际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的房屋。房管局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撤销房屋转移登记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