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出轨后为第三者买房买车,并私生一女,妻子发现后,一怒之下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其夫所赠财物。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丈夫私赠小三财物行为无效,小三返还受赠财物3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20065月,韩某的丈夫孙某与小莉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4月小莉为孙某生育一女,孙某高兴之余,为小莉张罗买房买车,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房、车均登记在小莉名下,首付款合计30余万元均由孙某用信用卡刷卡支付。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孙某发现照料两个家庭,力不从心。小莉也渐生不满,将私生女交与孙某不予理睬。孙某无奈之下,携带女儿回家。妻子韩某得知真相后,勃然大怒,将小莉告上法庭,追讨丈夫赠与的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与孙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孙某在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莉购买房屋、汽车出资的30余万元是其与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与韩某共同共有。孙某出资赠与小莉的行为并未得到韩某的同意或追认;且孙某的赠与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小莉接受孙某的赠与也显非善意、有偿,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莉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孙某也同意将赠与款项交付韩某,故判决认定孙某赠与小莉购房款、购车款合计3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小莉将受赠款项30余万元返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