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矛盾拒赡养 法官公断彰孝义
作者:张驰 徐平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384
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均为由拒绝赡养老人,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让老人家有所养,有所终。
原告祝婆婆有两子两女,老伴去世后,祝婆婆将五间老房子分给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分得了三间,二儿子分得两间。两个女儿因为分家时已经出嫁,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分家后,祝婆婆一直随大儿子生活。随着祝婆婆年龄增长,身体越来越差,子女间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的分歧也越来越大。大儿子认为母亲是四个人的,应当四个子女一起赡养。二儿子认为分家时老大多分一间房子,所以老大应当多赡养一点。两个女儿认为,分家时她们未分得任何财产,不应由她们来赡养母亲,且分家后母亲一直在老大家生活,只帮老大家做家务、带孩子,现在年纪大了,老大要求其他三个子女共同赡养母亲不公平。四个子女为赡养老人的问题吵的不可开交,最后都当了甩手掌柜,对七旬的老母亲不闻不问。祝婆婆无奈之下向泰兴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泰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年事已高,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故其四子女对原告应当分别承担四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据此,泰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四被告自2013年7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60元,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口粮100公斤,医疗费、殡葬费由四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原告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
法官析案:常言道:“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赡养父母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分家时对于财产的分割和老人随一个子女长期生活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其他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或少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