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30岁的丁某在家家公司工作时因公负伤并按当时的规定获得了赔偿,四十年后,70岁的丁某依照新法律将该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日前,邗江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原系家家公司的职工,197351日,其在工作时发生事故被烧伤。19894月,邗江劳动局为其填发扬州市职工工伤证。1991年,丁某从家家公司退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了相关退休待遇。20129月,扬州市邗江区人社会局根据丁某的申请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家家公司亦为其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欠费及一次性工伤保险费共计20000元。20131月,丁某将家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本案,本院认为不能适用20041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溯及既往”的条件为“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案中,邗江劳动局于1989年为丁某填发扬州市职工工伤证,明确认定其为工伤。被告亦履行相关义务使原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因此被告并无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