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四法”加强道交案件审理 调撤率近九成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448
今年以来,广陵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文书送达难、事故责任难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多样、赔偿标的额大等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明确专人负责审理,通过实施“四法”,有效提升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撤率,取得了显著效果。今年1-4月份,该院审结道交案件109件,案件调撤率为89.1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5.3个百分点。其中,保险公司自觉履行率达100%,当事人自觉履行率达92%。
利益衡量法。涉及保险公司的道交赔偿案,该院首先正确界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对原、被告双方利益的衡量,争取原、被告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对于诉讼标的较大,保险公司不愿调解的情况,法院采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外地保险公司寄发法律意见书,并将当事人的调解方案一并附上,使其直观、直接地看到调解与判决的差距,从而达到调解效果。
合并处理法。道交事故往往会导致双方受伤或受损,该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建议原、被告双方在本次诉讼中,尽可能将所有的纠纷一并处理,确保处理一个案件,化解多个纠纷,既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牵线搭桥法。该院受理的道交案件中,涉及外地保险公司的约占20%。为了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该院要求审判员为原被告牵线搭桥,一方面帮助原告尽可能完善各项理赔所需的材料,免除诉讼代理人奔波劳累之苦,一方面与被告加强沟通,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为异地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节约成本,最终实现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审执兼顾法。对于加害人没有投保,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该院要求审判员主动引导当事人学会正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一方面说服被告尽可能全力赔偿,告知拒不履行可能会给其家庭和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让原告考虑被告的经济、家庭状况和实际给付能力,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寻找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避免了判决后执行难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