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随笔
作者:蒋璐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3538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中最精炼的部分,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内涵丰富的法律信念。超越了时代和国界,这些格言仍然展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现代的许多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都根源于这些格言。《刑法格言的展开》以格言为篇章,针对这些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及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在阅读过程中,我对一些格言颇有感想。
“紧急时无法律”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紧急时之所以不受法律制约,是因为紧急使得在其他场合下不合法的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其正当性来源于对人性的体谅。如今,这一古老的格言成为了紧急避险的理论根源。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普遍对紧急避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紧急避险的本质,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自然权利,人定法不能剥夺这种对自己个人生命、自由权利捍卫的权利。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在法益相互冲突时不得已所采取的措施,不应处罚这种行为。自由意志论者认为,当紧急情况发生时,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同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之所以被刑法所允许,是出于社会整体考虑,而不是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但是这还是存在一个问题:当紧急避险所牺牲的法益小于要保护的法益时,紧急避险可以说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但是当牺牲和要保护的两个法益在价值上相同时,紧急避险是否还具有其存在的依据?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仅仅是没有意义而已,但不能否定其存在的正当性。“卡纳安德斯之板”给了我们最好的诠释:两个坠入水中的人争夺只能承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致其淹死。舍己为人固然高尚,但刑法并不强迫人人拥有高尚的道德。因此,虽然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只能承认是紧急避险。
虽然“紧急时无法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它仍然是受到限制的。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一些为保全一种法益而牺牲另一种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上不被认为是犯罪,不受到处罚,但是却要适用民法,承担一些民事责任。其二,仅适用于紧急时。这种紧急,首先是指合法利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其次是指必须是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的,即是出于不得已而为之。其三,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要保护的利益,即紧急避险存在一个必要限度的问题。在现实中,如何比较两种法益的价值大小确实存在操作难度,不可能存在一个简单划一的抽象标准,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由此可见,“紧急时无法律”并不是说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律或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那些在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牺牲一种利益以保障另一较大或同等利益的行为。并且,紧急避险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对这条格言的理解并不能单纯从字面来看。
除了“紧急时无法律”,我对“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格言也比较有兴趣。“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意思是,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法律是社会的规范,他不是以神和圣人作为对象的,因此他不得不或多或少的考虑人性的特点。法律不能强求每个人都以英雄的标准来实施行为,他着眼于实现一般化的正义,同时兼顾到个别正义。
现代刑法中,这个格言已经上升为刑法理论,即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这一理论,作者阐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成立条件是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的内容,但是各国刑法典本身并未将缺乏期待可能性明确作为责任阻却的事由。德国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所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依据宣告无罪。如果不加限制的适用这一理论,可能会导致刑法的自由度过大。本书作者张明楷教授也支持这一观点。与之相反的是,日本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是超出法规的。即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可直接据此理论宣告无罪。
紧接着,针对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作者列举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并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过失的积极要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前提。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是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在这里不得不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问题。首先,如何理解“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作者是通过对不作为犯的理论考察得出的,应该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行为人无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虽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虽可以实施,但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其次,又是如何判断行为人确实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作者介绍了大陆法系的三种学说,分别是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他认为,就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而言,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为基础,再根据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平均人标准进行判断。但对于具何种程度可能性时才承担责任,当以国家要求或法秩序为标准。
最后,作者总结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含义:根据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禁止行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实,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其他的许多法律格言也给了不少启示和知识,并不仅仅是以上两个。例如,“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从实质上反映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一种最后的保障手段,并不能随便加以适用。当其他部门法足以保护社会利益的时候,刑法就不应当加以适用。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如果随便加以使用,只会降低刑罚原本的作用,使人们对于刑罚不再心存畏惧,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促使更多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因此,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其他部门法,而不应由刑法横加干涉。“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则体现了思想的自由性。法律关注外部的行为,道德则关注人的内心。合法性和合道德性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不能介入人的内心,任何人可能会因为思想受到道德谴责,但不因思想受到处罚。“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和“罪责越重,刑罚越重”,这两条格言所体现的精神为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前者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后者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格言经历了时代的变迁依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让人不得不感叹法律文化的深邃。通过这本书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各种经典法律格言的具体内容,而且可以感受到法律的神圣,想必,这也是作者期望通过这本书所传达的吧。当今社会有太多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现象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人们的内心对于法律没有信仰。诚然,法律不能被信仰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法律文化的积淀。这本书的很多格言是古罗马时期的,在那时,人们就已经对于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这些法律精神一直渗透到现代刑法之中。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在法律文化的积累方面确实不足。通过借鉴这些西方的法律格言的优秀方面,对我国的法律文化的培养以及立法颇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