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因其一部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为我们熟知。伯尔曼在其倾注了四十多年心血的《法律与革命》一书中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赛特在评价《法律与革命》时称”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由此可见,伯尔曼在研究西方法律传统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            西方法律传统的内容及其特征

 

西方法律传统通常是指起源于古希腊、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到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律传统。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从11世纪以后,西方法律传统表现为多元法律体系的形成,如世俗法与教会法的二元论。在当代,西方法律传统又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如个人本位向国家本位的转变、分权原则的动摇、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以及一些公私混合法律部门的出现。相对于其他法律传统而言,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二是法的相对独立性,即不受宗教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干预;三是法治,法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占主导地位。[1]

 

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第一,在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制度之间有较为鲜明的区分。虽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的强烈影响,但通过分析,可以将法律与它们区别开来;第二,与这种鲜明区分相关联的是以下事实: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的实施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第三,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的机构中介绍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培训法律专家的法律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有着复杂的和辩证的关系。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所做的阐述;第五,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成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市经过了数代和数个世纪的发展;第六,法律实体或体系的概念,其活动取决于对法律不断发展特征即它的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这是一种在西方所独有的信念。法律体系只因它包含一种有机变化的内在机制才能生存下来;第七,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型式的一部分。法律不仅仅是处在不断发展中,它有其历史,它叙述着一个经历;第八,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即便处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也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第九,西方法律传统最突出的特征可能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部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因为这样,才使得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而法律的多元论则根源于基督教教会政治体和世俗政治体的区分;第十,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导致了革命对法律体系周期性的剧烈冲击。不过,这种法律传统毕竟存活了下来,甚至由这些革命所更新,这种法律传统比作为它组成部分之一的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要大。[2]

 

按照伯尔曼的说法,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十个特征只有四个即前四个仍然构成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伯尔曼之所以将西方法律传统总结了十条,主要是源于他的忧患意识和宗教情感。

 

二、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基础分析

 

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基础。[3]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社会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笔者试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人文精神等方面探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一)政治因素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在西欧社会,教会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了政教分离的二元制政治结构,君主权力被限制在世俗事务内,而且受到贵族等级会议的制约。西方的专制君主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民族国家的形成产生的,王权借助市民的力量打败了封建贵族,是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力量。

 

希腊国家是通过氏族内部,即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来摧毁旧的血缘氏族而形成的。希腊国家每一次改革均是缘于氏族内部激烈的矛盾冲突,通过一次次的改革,消减了氏族贵族的权利,增加了平民及城市工商业者的权利。在国家形成过程中,法律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雅典国家的形成正是通过一次次的改革变法实现的,可以说古希腊雅典的国家政治史就是一部法律史,法在西方有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希腊的每一次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每一次权利与义务的重大分配,都体现在法律的变迁上。法律不仅被用来分配权力和义务,而且被用来当作权利的保障,由此可见,西方法律更多强调的是一种权利观念,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形成方式决定了该国法律文化的形式。

 

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个人的独立为个人的自由创造了条件,个人的自由必须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从而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自由,这种对法律的尊重为社会的法治化铺平了道路。

 

(二)经济因素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古希腊的商业比较发达,形成了以交易行为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并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业社会。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不仅是人类经济生活关系的重大变革,同时也是人类法律生活关系的重大变革。由于交换是在不同的生产者和所有者之间进行,这就导致了交换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在此种情况下,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若想避免交换风险,顺利实现交换目的,就需要寻找一种能够有效防止风险的途径。毫无疑问,体现公平正义,又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法律是最有效的手段。学者仙慧丽在《西方法治生成路径的探析》一文中认为法律成为新兴商人集团的基本信仰,通过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已成为市民阶级的强烈愿望。

 

古希腊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拥有大量财富且掌握政权的贵族推行重商主义促进了古希腊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改变着古希腊人的思想观念。正是商品经济的发达,为法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西方,法律制度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注重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倡导一种平等思想。”[4]

 

商品经济的发展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同时也促进了希腊与外界的交往,加强了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在各种观念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因法律一直处于比较开放的状态,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三)人文精神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人文精神在西方法治中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和民主。”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基本观点是要求法律反映和重视人的愿望、意志和利益,把人的需要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人性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以人的眼光来评价法律的作用和价值。”[5]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家把公平、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苏格拉底认为,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应该体现为善和各司其职、各守本分。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史以正义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更为密切。由此可见,在这些古希腊思想家的心中,代表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违背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法是以正义为依归的,由此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西方人并非天生就对法律充满坚定的信念,而是经历了对法律的认识--信赖--信仰的心理过程。”[6]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法律的严明在战乱中丧失,但人们寻求法律和正义的努力却没有停止,人文主义解开了人类解放的序幕。人文主义不仅提倡提倡人的自由,并且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种包含人权、平等思想的人文精神的普及与传播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由此也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追求。由此可见文艺复兴运动倡导的人文精神导致了法律信仰的形成。理由有二:其一,以实现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为目标的西方法治在客观上增强了人们对法的信仰;其二,人文精神对理性的崇尚也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在中世纪,法律从属于宗教,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和尊严并未受到宗教的冲击而消失,反而借助人们对上帝的普遍信仰而获得了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正义规则成为被普遍信仰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方便的利益规则成为被普遍信仰法操作基础。”信仰法律可以说不仅仅是信仰问题,而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的结果。”[7]因此,法治作为社会现实的治理方式、最基本的利益根据,因而成为最权威、最普遍的信仰对象。总之,西方人文精神对西方法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文化基础,并提升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

 

 

参考文献:

1.     庞红新.简述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2).

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     陈金全,梁聪.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进[J].暨南学报,2006(1).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    郭义贵.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论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J].中外法学,1999(3).

7.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 朱景文.比较法导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

[2]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12.

[3]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 宋浩成.中西方法治思想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5] 侯健,林燕梅.人文主义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 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