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醉驾尚不悔 再次醉驾毁半身
作者:陈俊涛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211
当前,得益于宣传警示教育工作的大力推进,“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喝一点没事,查不到;或者认为自己酒量好,少喝一点无妨,控制得住。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禁不住劝说和诱惑,贪恋杯中之物。殊不知,一时的放纵,换来的却有可能是一生的悔恨。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11月8日16时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撞上路边灯杆。经鉴定,被告人朱克松事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42mg/100ml;后其又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2年5月20日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撞上扬州市某路段桥面中心护栏后又失控与一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桥面中心护栏损坏,被告人朱某某及轿车内乘坐的三人受伤。被告人朱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6mg/100ml。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在因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醉酒驾驶,致财物损坏、人员受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醉酒后驾车面临的不仅仅是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而且可能导致人员伤损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一次醉酒后尚未悔改,在被吊销驾驶证、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车辆中乘坐三人,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其本人受伤急救、其所驾驶的车辆报废之外,乘坐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朱某某因此腿部骨折、行为不能自理不说,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中国是酒文化大国,朋友相聚时以酒助兴本无可厚非,然而一时放纵,过量饮酒,并且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果却有可能让自己一生都处在悔恨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