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私自转让承包地 家庭成员确认无效获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405
母亲是家庭户主,家庭享受承包地,母亲私自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给女婿承包,儿子具状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审理一起儿子状告其母亲、姐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1998年,射阳某镇某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周老太户分得承包地4.77亩,宅基地0.4亩,自留地0.3亩,饲料地0.2亩,合计5.67亩,具体座落为“本宅”1.33亩,“干沟西”1.36亩,“门口南”1.2亩,“沟南”1.78亩。2011年7月20日,周老太与其女婿肖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第一、二、四块合计4.47亩承包地(含宅基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女婿肖某,无任何对价。儿子未在该转让协议书上签名。
另查明,周老太及儿子孙某、女婿肖某均系土地所在村村民,孙某及周老太系同一家庭成员,未分户,户主为被告周老太。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被告肖某的陈述,原告和二被告在2007年即因承包地种植发生争执,现二被告辩称转让承包地经过原告同意,但原告明确表示否认,而转让合同并无原告签名,二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周老太与被告肖某的妻子系母女关系,被告肖某受让该承包地亦未支付任何对价,二被告订立的转让合同具有恶意串通之嫌,损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认定无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与肖某于2011年7月20日订立的承包地转让合同(不含宅基地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