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的老赵在看人下棋时出言不逊引发纠纷,被下棋的老李推倒在地。半个多月后,老赵查出压缩性椎体骨折,便要求老李赔偿。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椎体骨折与下棋当日的纠纷有直接关系,老赵的诉讼请求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老赵生平有两大爱好——下棋和喝酒。今年2月的一天下午两点左右,在外喝完酒的老赵回到小区里,看到老李等几人在下棋,便站在一旁围观。越看老赵心越痒,恨不得自己上阵杀上几局,他便开始奚落正在下棋的老李,先是说老李水平臭,不如让自己来下。见老李丝毫没有让位的意思,老赵借着酒劲出言不逊,说:“老李,你老婆都跟别人跑了,你还在这儿下什么棋!”一听老赵说话如此过分,老李不堪羞辱,站起来一把将老赵推倒在地。棋友们纷纷过来劝架,说了老赵的不是,也批评老李不该动手。在大家的劝说下,老李给老赵买了一瓶酒,觉得没有什么事的老赵拎着酒自己回家了。

 

老赵回家后,隐隐觉得腰部疼痛、后背麻木,当时没有放在心上。但20多天后,疼痛没有好转的迹象,老赵去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诊断为压缩性椎体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323日,老赵住院手术治疗,47日出院。老赵认定自己的病是老李推倒所致,上门向老李索赔。老李觉得事情过了大半个月才确诊有伤情,不会是当时摔倒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老赵一纸诉状将老李告到泉山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期康复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70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虽曾发生冲突,但原告在事发多日后,仅凭医院就诊治疗材料,并无其他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其所受伤害即为被告所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充足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老赵的诉讼请求。此时的老赵只能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埋单,感叹今后要做个观棋不语的真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