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妻子受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获取赔款70万余元,处理交通事故事宜后,丈夫对妻子未能妥善尽到照料妻子的义务,影响了妻子的正常生活。岳父作为妻子的监护人以妻子名义具状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时某与丈夫倪某于19941119日登记结婚,19951113日婚生一子。20096月,时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长期护理。时某因该事故获得赔偿753800元,扣除已经花去的医疗费、杂务费、倪某家庭出资款、婚生子的抚养费、时某父母的赡养费用后,尚余253787.7,其中有5万元作为紧急抢救基金存放在王某处,其余203787.7元存在时某父亲名下,存折由时某之父保管,密码由倪某设置,后时某之父与倪某因帐目支出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倪某从2010529日之后未告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被告作为丈夫,未能和原告父母妥善处理原护理等事宜,与原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亦未能及时支付原告护理、治疗的相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用费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中除去抚养费、赡养费和已开支的部分,剩余赔偿款应属于原告个人所有,应由原告的监护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对于婚生男孩的抚养问题,因该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仍随被告生活为宜。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时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253787.7元归原告时某所有,由原告时某的法定代理人负责该款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