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俞某夫妻系邻居。原、被告两家的院落间原有围墙相隔,已存在多年,该围墙系被告所有。20081226日,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刘某持斧对原告家的大门进行砍砸,致原告大门损坏。2009223日,被告无故向原告屋面乱扔砖瓦,致原告房屋漏雨,在公安民警及社区负责人来调解处理的时候,被告俞某竟当面将原、被告两家间的围墙推倒,至今未恢复,倒掉的砖块也堆在原告院内,至今未予清理。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财产所有权,也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大门损失1560元;2、两被告恢复两家的围墙,并清除因围墙倒塌而堆放在原告院内的建筑垃圾。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自愿撤回要求两被告赔偿大门损失156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围墙倒塌原因,被告刘某辩称围墙系因年久失修而自然倒塌,被告虽有修复的义务,但因经济状况较差而无力修复。为此,原告申请了原、被告的共同邻居吕某、杨某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两家间的围墙确系被告所有,2009年的一天,在派出所、居委会来调解两家矛盾过程中,俞某当面将围墙推倒,且倒在黄某家院内,相关建筑垃圾至今未清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原有的围墙,虽属被告所有,但该围墙已存在多年,事实上也起到了确认双方界址、方便生活的作用。现被告将其推倒,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原告主张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推倒围墙的砖块堆放于原告院内,侵害了原告的物权,现原告请求排除妨碍,法院亦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刘某、俞某将原、被告间的围墙予以恢复,并清除因原有围墙倒塌而堆放于原告院内的砖块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