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事故 “好心”车主须担责
作者:贾玲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207
出于好心将轿车借给朋友使用,谁知朋友竟无证驾驶且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九级伤残。这种情况下,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宝应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车主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和王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不久前,刘某新买了一辆小轿车。这天,王某要去外地办事,向刘某提出借车,刘某爽快地答应了。谁知王某在驾驶途中,与袁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袁某身体多处受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前后共需治疗费13万元。经交巡警部门查明,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袁某将王某和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系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刘某本人对车辆管理存在疏忽,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应承担管理不善的保管责任。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刘某在王某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