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箱服装丢了 物流公司称只赔200元
作者:普法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183
事件:前不久,浦口某服装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运一批货到郑州。这批货共八件,在河南去往太原的路上,物流公司不慎丢失了一箱货物,内装有24套棉衣,每套原价170元,共计4080元。货物丢失后,服装公司要求物流公司照价赔偿。除了货物自身的价值,还得赔偿信誉损失及误工费3000元。可是,物流公司却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称赔偿是肯定的,但最高只能赔付服装公司200元。近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交锋一: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
被告:这件货物是我们公司导致的遗失,但事后公司也与原告方协商解决,但协商没有成功。物流公司已在合同运单上醒目位置载明提示条款,原告在没有详细阅读提示条款的情况下,交由物流公司运输货物,造成的这次货物遗失,物流公司按照公司协议条款进行赔付,但原告方要求的数额过高,且原告方要求的信誉损失费我公司认为不合理。
(物流公司递交了一份空白的运单,包含3联,证明其已在第一栏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客户面契约条款,证明公司确实在客户联背面写有相关的赔付条款以及金额。)
原告:在运单上,我们并未签字,而物流公司也未明示或提示我们要进行保价,故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被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并不因签字生效,相应合同如果双方已履行就应生效,且该运单的客户联已交付给原告,由原告保存,如果原告存在异议,当时应提出,而不应说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无效,我们也可以不认可原告另外的货物。
原告:我们认可与被告货运事实的存在,但不认可货运单第二联的所有条款。
被告:如果原告对我公司的服务或合同有异议,或无法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条款,当时应提出,或选择其他公司托运,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托运,说明已接受了我公司的服务条款。
庭审中,关于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这个问题,服装公司认为,货运单上写明“签名表示阅读并接受第二联的条款”,他们没有签名,这说明他们没有认可第二联条款,且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
对此,物流公司强调,他们已用黑体字提示原告阅读第二联的条款,原告虽没有签名,但物流公司也认可并为原告托运了八件货物,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交锋二:运单协议条款是霸王条款?
关于合同条款的问题,服装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运单协议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在没有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自行定制的,而自己并没有在货物运单上签字,说明并未认可该条款。
关于这一点,物流公司认为,运单协议条款并非为霸王条款,他们公司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与此同时,该法也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他们已经用黑色字体载明,已尽到了提醒义务,公司的协议并不是霸王条款。
交锋三: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
在第二次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赔偿金额展开了辩论。
服装公司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失职,致使他们的货物丢失,给他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即遗失的一箱货物(内装有24套棉衣),原价170元一套,共计4080元。此外,服装公司还强调,因为货物遗失,他们没能按时交货,这对公司的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对此,物流公司应赔偿损失,以及误工费3000元。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物流公司认为,就算赔偿,也不能以170元一套来算,这个价格有利润的空间,即使赔偿也不应该赔偿利润部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没有对货物申报价值或保险,一律按照货物资费的3-5倍进行赔付,所以,服装公司的索赔数额他们不能接受。
经协商,物流公司称最多只能赔偿1000元,但服装公司依旧不能接受。
双方调解不成。
■新闻延伸
贵重物品最好保个价
根据《快递服务》新国家标准,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而《邮政法》则规定,未保价快件丢失,按照邮寄费用的3至5倍赔偿。
据快递公司业内人士介绍,对于快递派送来说,派送件在途中发生丢失和损毁的情况不能避免,而我国的相关快递业邮政法律法规很多条款不够细致,没有预判到快递业新出现的系列问题,对于赔偿和纠纷等细则还不健全,因此,如需邮寄贵重物品,特别是5000元以上的物品,一定要按规定保价,确保自己的风险降为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