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滨:对离婚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接滨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913
近年来,离婚纠纷一直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是占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为全面掌握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近日,洪泽法院对该院近几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强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洪泽法院共审理离婚纠纷378件,占全部案件的15.1%;2011年受理离婚纠纷437件,占全部案件的12.5%,2012年受理离婚纠纷524件,占全部案件的12.32%,今年1月至今,该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62件,占全部案件的11.98%。从近三年来离婚纠纷处理情况看,调解率为57.2%,撤诉率14.7%,判决结案的占28.1%。
特点:一是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所占比例一直较大。三年来,在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民事案件所占比例一直处于12%左右,可见,案件总数是处于上升态势的;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审理的离婚纠纷中约90%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且财产纠纷涉及的类型除传统的房屋、存款、汽车等以外,还出现了公司股权、股票、知识产权,以及旧城改造和土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款的分配。
二、 审理中凸现的问题
(一)明显基于特定经济目的形成婚姻关系的相关协议效力认定难。随着旧城改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利用拆迁补偿政策以合法婚姻套取更多拆迁补偿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共同特点:一是当事一方户籍所在地属征地或拆迁区;二是当事双方认识时间短、属“闪婚”;三是证据中包含婚前对所获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协议,此类协议证据在审理中难以认定,不好掌握尺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当前,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多以借贷、合伙和入股亏损为表现形式,且借贷居多。审理中往往出现一方当事人出示多张借据,且为婚姻存续期间单方实施的,而且证明人多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或朋友。对这样的证据认定,采信,则有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采信,则不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赔偿操作难。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无过错方维权意识不够,该院受理的1601件离婚纠纷中,只有13件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二是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理由一般是“第三者插足”和家庭暴力,而这两方面都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加之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存在“家丑不外扬”心理或缺乏法律常识,没有及时报案或保留医院诊断材料,审理中如拒不承认,家庭暴力的认定便无据可查。三是现行《婚姻法》对损害赔偿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因无依据而高低不同,判赔的数额有时差距很大,审判实践中对此难以把握。
(四)缺席审判影响审理质量。缺席庭审的原因:一是长期在外打工,且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二是一方为达目的,故意隐瞒外出信息;三是缺席审判中存在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可能出现一方为达目的,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也有可能存在原告为多得财产,故意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势必影响法院形象和公信力。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调研力度。现代社会的变化发展使婚姻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更好地解决实务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关部门应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离婚案件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适时出台规范性意见,统一离婚案件审理中的执法标准。同时,还要引导和规范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行为,组织培训,保证民事审判人员对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不断提高离婚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加大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开设讲座、发放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提高当事人法律保护意识。在立案和审理等诉讼环节中,要积极主动指导当事人举证,促使当事人学会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提高依法举证的能力,实现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的可靠性和实效性。及时告知当事人充分行使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的“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尽量避免缺席审判。一是要建立多元化的送达方式,在传统的直接送达和邮政送达外,还可以运用快捷简便的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对送达地址不明的可暂缓立案,防止立案后通知不到当事人。三是涉及因婚姻案件事关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解除问题,应当尽量避免公告送达。
(四)创新调解机制。在进一步全面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以法院为中心、以人民调解员为纽带、社区街道有人负责、行政管理部门有人协调”的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婚姻家庭纠纷有其特殊性,一旦夫妻离婚,往往矛盾比较尖锐,而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能更好地接近和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其调解工作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此外,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其居住地的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婚姻的发展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他们对离婚纠纷的介入、调解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