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政治敏感性是行政法官必备的素质
作者:张明清 发布时间:2013-06-18 浏览次数:1570
我国司法的政治属性是不言而喻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和对待其政治性。司法的政治属性要求我们首先要协调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确保两者的和谐。
司法与政治的和谐首先体现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上,尤其体现在受政治原则指引、维护国家重大利益、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包括社会效果等)等方面。如审判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的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的外经贸、外交的案件,必须具有政治智慧、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必须具有宏观思维和战略眼光。司法不仅要遵循司法规律,还必须奉行政治思想、政治信念和政治价值,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足够的政治智慧,并善于将政治理念和政治方向转化为司法政策。
就行政审判工作而言,妥善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在宏观上界定司法在政治框架和政治形势中的地位、定位和职能,使司法跟随时代的发展,适应时代的需要。例如,在法院各类工作会议报告和工作任务安排中,或者在一些具有较大历史意义的时期,都会首先强调国家整体的形势,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确定司法政策和安排重点工作。如200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意见》的第一部分就是“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其中提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复杂因素以及国际人权斗争的新动向等,在此基础上阐明和确定了法院如何发挥作用的原则、措施和工作重点。
二、在法律适用等具体审判工作中强调政治的指引作用。例如,前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特别指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工作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善于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形势,根据中央的部署,确定好各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提出正确的对策和措施,并切实贯彻实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理论和执行法律的关系,坚持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审判实践,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善于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有利于’的总标准指导下,正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政治形势、政治方向和政治价值可以成为法律适用的指针和方向标,具有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指引价值,通过裁判案件而体现和实现于法律适用之中。
三、讲政治的内容必须实体化。法律适用中的讲政治绝不是或者不能是大而空的,而是有看得见、摸得着和实实在在的内容。诸如维护主流的价值观、主流的道德、主流的意识形态等,都可以归入讲政治的范围。如甲与乙是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期间,甲与丙女同居。后甲生病,丙女一直在医院陪护。甲临终时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丙女。在执行遗嘱时乙与丙女发生争议,乙起诉到法院,请求宣告遗嘱无效。法院最后以该遗嘱违反社会公德为由,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宣告其无效。该案的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引起了讨论。如有人认为遗嘱处分系甲的自由,且《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无效事由不包括该遗嘱所涉及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遗嘱无效。但法院地认定该遗嘱无效的道理在于,因为尽管法院通常不介入一般性的道德评价问题,但倘若民事行为触及了主流的道德价值观,法院就有必要从价值观的宏观角度审视民事行为的效力,也即应当站在维护主流的道德价值的角度给该遗嘱定性。倘若对于有悖主流价值观的民事行为不予过问,则无疑是放弃了司法的责任。这本身就是讲政治的体现。
在具体的行政审判实践中,我们既要克服纯粹的业务观,又要开庭防止讲政治的“庸俗化”。
克服纯粹的业务观点,防止将裁判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由于司法工作的业务性和技术性较强,有时会发生纯粹业务的观点,即重视审判工作的业务性、程序性和技术性,忽视从政治和大局的角度研究和处理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想,甚至产生不良的政治后果,甚至犯政治上的错误。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1929年12月)中列举了单纯军事观点的表现,如:“认为军事政治二者是对立的,不承认军事只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之一。甚至还有说‘军事好,政治自然会好,军事不好,政治也不会好’的,则更进一步认为军事领导政治了。”这些论断反映的讲政治的思想方法对于我们处理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具有同样的指导意义。
如某法院在处理一起涉及海关没收非法入境政治书刊的政治诉讼案件时,只从援引法律条文是否完整准确的技术角度审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以法律依据不具体为由撤销其行政处罚,而没有站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政治高度进行处理,结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显然,对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政治安全的案件,就不能按照单纯的业务观点进行衡量和处理,不能简单地因法律适用技术细节的瑕疵而轻率地作出适用法律错误的判断,而必须讲政治和衡量其实质性后果,切实维护重大国家利益和政治安全。
在防止纯粹业务观的同时,还必须时刻注意防止将讲政治和服从大局“庸俗化”或者口号化,不能使其成为不当干预司法的口实,不能成为地方保护等的遮羞布,不能成为司法媚俗或者见风转舵的凭据。否则,就会丧失司法的根基,失去司法的功能,损害司法的效果。
总之,在司法中我们必须克服两种倾向,或者避免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一种是不讲政治,缺乏政治头脑和政治智慧,只讲法律技巧而不讲政治效果,陷入纯粹的司法业务观点;另一种是忽视司法规律,将讲政治作为破坏司法的挡箭牌,丧失司法的自主性和应有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