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生前系江苏A大学教职员工,事业编制,李某在2008年立有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将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赠与三岁的孙子李小明,2013年初李某病故,李某儿子李刚持李某遗书至A大学要求领取抚恤金,A大学以李某妻子张某、女儿李敏没有授权李刚领取抚恤金,李刚不能代表所有继承人为由拒绝,201331日,李刚作为李小明法定代理人以李小明为原告,A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大学给付抚恤金。李刚认为李某在遗嘱中已经将抚恤金赠与李小明,A大学拒绝发放抚恤金侵犯了李小明抚恤金唯一所有人的权益,要求A大学发放全部抚恤金。而A大学则认为李某抚恤金应有财政上发放,A大学不具有确定抚恤金享有者的权力,其作为李某生前单位仅仅有协助家属申请抚恤金、报送相关材料的义务,并且李小明也不是抚恤金的唯一享有对象,故A大学拒绝将抚恤金交给李小明的行为没有侵犯李小明的权益,不应该作为被告。

 

争议的焦点及笔者的观点: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遗嘱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故李小明对该抚恤金不享有全部所有权,法院应该通知李某亲属妻子张某、女儿李敏原告,参加诉讼并予以析产分割该抚恤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小明以A大学侵害其对该笔抚恤金的所有权为由起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李小明能证明其为抚恤金唯一享有者,且A大学侵犯了其所有权,则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则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应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具体到该案件,李小明并未要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法院不能进行析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A大学不是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没有义务发放抚恤金。

 

笔者认为,首先李某遗嘱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其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享有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故本案中李某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死亡抚恤金赠与李小明的行为无效。至于李小明是否为享有死亡抚恤金的唯一主体要看李小明是否是李某唯一直系亲属和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从本案情形看,显然李小明不是李某死亡抚恤金享有的唯一主体。

 

其次,A大学不具有本案被告资格,因A大学与李小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江苏省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李某作为事业单位职工,其死亡抚恤金应有相关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A大学不具有发放死亡抚恤金的义务,同样A大学也不具有包括确定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发放时间等抚恤金发放事项的权力,A大学仅有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抚恤金发放工作的协助义务,如果李小明认为其作为抚恤金唯一享有者的所有权受到侵害,应该起诉相关行政部门。同时,笔者认为,法院通知李某亲属妻子张某、女儿李敏参加诉讼并予以析产分割该抚恤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院应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本案为侵权之诉,非析产之诉。

 

最后,笔者认为,此案应该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处理。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否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案件实体问题,驳回的是诉讼请求的实体问题。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针对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做出的,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本案中李小明起诉A大学要求发放抚恤金的理由是A大学侵害了其作为李某死亡抚恤金的唯一合法享有主体的权益,故本案的焦点是李小明是否是李某死亡抚恤金的唯一享有者和A大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包括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发放时间等抚恤金发放事项的确定均应当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职权,故李小明的起诉不符合法院管辖范围,应驳回其起诉。另外如该案不驳回李小明的起诉,进入实体上的审理,则无论是否支持李小明的诉讼请求法院都需要对李小明是否抚恤金的享有主体进行认定,而抚恤金享有主体的确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属于行政机关确认的事项作出认定无疑是越权,同样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驳回李小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