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田挨田的农民割完麦子后,没有及时清理麦茬和秸秆,后来不知何因起火燃烧,导致邻田21亩尚未收割的小麦被烧毁。受灾者将4位农民告上法庭。61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周道芹、贾康林、周胜、许元平赔偿原告冯金龙损失3044.9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道芹、贾康林、周胜、许元平与原告冯金龙均有耕地位于沭阳县耿圩镇岗庄村贾一组北湖后滩。四被告家耕地由南向北依次相邻,被告许元平家耕地与原告冯金龙家耕地中间隔一条排水沟。2012613日晚,原告冯金龙家21亩小麦被烧,当时四被告家小麦均已收割完毕,地中尚留有麦茬或堆有秸秆。在火被灭后,原告共抢出小麦2000斤。原告于火灾后次日报警,但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火灾发生后,冯金龙诉讼要求周道芹、贾康林、周胜、许元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7264.52元。而四被告均辩称自己没有放火,原告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另查明:经测产2012年耿圩镇小麦平均亩产为403公斤,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0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四被告在自家耕地收割后,没有及时将地中麦茬或秸秆清理,客观上增加了原告地中尚未收割小麦的危险程度,起火后因四被告未能及时清理收割后的耕地导致火势蔓延至原告家耕地,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均负有一定责任。但原告方在相邻地块的耕地均已收割完毕后,自家小麦未及时收割,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未尽注意义务,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亦应自负一定责任。本院认为对造成的损失原告与四被告各承担20%为宜。关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原告提供沭阳县耿圩镇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沭阳县耿圩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与耿圩镇人民政府证明,结合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可以确定原告家共有21亩小麦被烧,小麦亩产为806市斤。综上原告家小麦产量应为16926市斤,扣除已经抢出的2000市斤,损失14926市斤。按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确定的最低收购价,原告损失为15224.52元。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