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田地被征收后,政府对16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拆补偿,,然而,离婚后的父亲却以女儿还小为由拒绝将款项交给女儿的监护人前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6月,句容市郊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规定婚生女小甜甜由母亲李某抚养至独立生活。2010年,小甜甜所在的村委会部分田地被征用。201212月,小甜甜的父亲王某在村委会领取了政府针对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放的补贴款以及青苗费共计6000余元,但王某未能给付小甜甜。20133月,小甜甜在母亲的支持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土地征地补偿款以及青苗补偿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双方的女儿小甜甜由李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李某为原告的监护人。村委会依法发放给原告的补偿款以及青苗费,被告王某领取后应当将此款及时给付原告小甜甜。现被告未能给付女儿,侵犯了小甜甜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将此款返还。于是依法判决王某返还小甜甜补偿款以及青苗费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