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图尔.考夫曼的学术思想沿革与发展

 

作者阿图尔.考夫曼是德国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他的学术传统是由耶林-李斯特-拉德布鲁赫一路沿袭下来的。形式与质料的结合是耶林这一学派的传统,拉德布鲁赫对这一传统有较大发展,并更加强调其实质内容。考夫曼在评价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时说,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之所以富有成果,久负盛名,其首要的原因就在,当我们这个世纪中的大多数法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醉心于形式上的理论时,如法律概念和规范结构,拉德布鲁赫却是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的法哲学家之一。

 

考夫曼的法哲学继承并发展了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法律哲学,加之其自身对极权国家中不公正的亲身经历。因而,他不能不思考法哲学的中心问题,如法、法的有效性、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以能抵御权力对法律的滥用。这一思考确立了考夫曼在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中的立场,它导致了对一些重要的法哲学主题(抵抗权、宽容原则)的选择,并支撑着他的法律获得理论,这一理论阻止法官简单地以法律的权威为根据,并强调”法律适用者”自己对其决定负有责任。

 

二、多元方法论与难题意识

 

考夫曼在康德主义的立场上吸收了诠释学和主体间存在主义哲学以及商谈理论的思想,放弃了先验方法论所坚持的形式优先性,试图发展一种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法律哲学。因此,他将传统的二元方法论扩展为多元方法论,在实践领域,以”事物本质”为基点,通过类推方法来弥合存在与当为之间的裂缝。考夫曼认为”法是当为与存在的对应”。[1]从整个理论的关注点来看,其更倾向于实体性的法律哲学,如对正当法及正义的探讨,对于事物本质的研究,对于良知和法效力问题的研究,等等。因此,考夫曼认为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品味,借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通过对”原本的”的题目的探讨,提出我们时代的难题。这对于我们每个学习法学理论的人都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三、宽容原则

 

考夫曼认为宽容原则是多元方法论的必然结果,排除人们主张自己拥有”完全且绝对的真理”,必须允许多样的主张和看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容忍多种生活方式的存在。然而,宽容并不是真理的怀疑论者,也不是一个反对真理的拙劣决定,其功能恰恰是使真理成为可能,而对自由与真理的追求也正是真正宽容的前提条件。其次,考夫曼认为,真正的宽容只能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才能存在,因为只有开放社会中的人们才能够具备”高度的精神自由与形成确定意见的能力”和”宽容所必需的沟通能力以及特别是倾听、接受别人与认真对待他人的美德”。再次,在研究方向上,考夫曼认为宽容并非仅止于尊重他人的确信,另一个重要方向则是对少数人和弱势者的保护。同时,在宽容的界限上,他显得要比拉德布鲁赫更加宽容,他认为宽容的界限并非不宽容,只有在面对危及自由的不宽容时,宽容才会止步。最后,考夫曼将宽容看作人类的命运问题,认为在面临人口爆炸和当今复杂且充满风险的情况下,宽容也已经成为了事关人类存活的问题。因此,他在文章的结尾,从反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宽容的无上命令:如此行为,使你行为的结果与最大可能避免并减少人类穷困相互契合。[2]

 

四、法律的现实化与类推

 

法律的现实化过程与类推虽然在《法律哲学》这本书中有所涉及,但是因为论点比较分散,所以一般看起来并不是很明白,但是考夫曼在《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中却论述的非常清楚。考夫曼将法律现实化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法律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判决”。[3]在法律现实化的过程中,每一阶段均不可或缺。但三者之间又不是简单的演绎关系,法律理念只意味着法律的可能性,却并非法律的现实性。要真正达到法律的现实性,则必须考虑其对应的生活事实。因此,类推在法律的现实化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4]考夫曼认为:”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类推的概念。”[5]法律理念现实化的过程就是规范与事实之间对应和调和的过程。这就需要引入调和二者的”第三者”--”事物本质”,”事物本质”联系着现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是事物正义与规范正义的中间点。因此,”事物本质”是类推的关键点,它不仅是立法也是法律发现之类推过程的基础。[6]

 

五、对人的关怀

 

对人应有的关怀是《法律哲学》一书的另一亮点。考夫曼认为”法的理念与人的理念是相对应的。”[7]也就是说,法律理念的基础乃是人的类型。因此,正义的最终目标和主题就只能是人,人乃是法律的基础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考夫曼将人作为整个法律哲学体系的基础。但是这种意义下的人并不是纯粹经验的人,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人,而是作为人格关系的人,即作为人与他人或人与他物之间关系的总和。考夫曼进一步说明,个人并非本质,个人是关系,个人并非静态的、永恒不变的个人,而是动态的、在不受任意支配的情境下能够不断获得自我理解的人。考夫曼对人是目的和人的尊严的理念的坚持,并非仅仅停留在康德意义上的形式层面上。其将康德意义上的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积极的绝对命令转化为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人是目的的理念:”如此行为,使你行为的结果与最大可能避免并减少人类穷困相互契合。”[8]这正是宽容原则的一个无上命令。然而,这并不是对人是目的的贬低,实际上考夫曼为康德意义上的形式要求增添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法律哲学》一书中也多次从反面功利主义的立场提出了这一要求。可见考夫曼的法律哲学不乏对人应有的关怀,尤其是对少数和弱者的保护。

 

 



[1]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1页。

[2]参见[]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476页。

[3]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页。

[4]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3页。

[5]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78页。

[6]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3页。

[7]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23页。

[8]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