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因一方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但由于其本来就下落不明或开庭时拒不到庭,判决书生效后,致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执行难以到位,致使贫困家庭和原本生活就困难的妇女雪上加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一是部分当事人在起诉前就下落不明。由于夫妻原本就有矛盾,感情不和,致一方以打工为名或者以其他借口外出不归,杳无音信。另外随着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别悬殊或一方在外见异思迁,感情有了新的归宿,致多年不归家,使配偶无从知道其消息,有些人为了达到在外与她人同居或离婚的目的,有意不和其配偶联系,并封锁消息,使配偶费尽心思查询也难以查找。

 

二是当事人的亲属大多对当事人的配偶封锁消息。由于受受血缘、亲情等感情因素的制约,害怕若告知消息会破坏亲属关系,从维护亲情利益出发,当事人的亲属多封锁消息。

 

三是由于受择业多元化及工作的流动性的影响。由于择业多元化及工作流动性的影响,有些当事人打工地点不确定且地方遥远,部分妇女由于受文化知识、经济能力、社会接触面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无从寻觅对方,特别是中年农村妇女,多文化水平较低,对寻找自己的配偶一筹莫展,不知如何着手寻找,只得在家苦熬死守。

 

四是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明确地址。法院由于受人力、财力、物力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影响,有时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明确地址。

 

五是部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对法院的通知置若惘闻,认为可参加也可不参加,不积极主动应诉,有的则有意不到庭。

 

六是部分当事人举证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很多当事人之间,因为分居已久,感情单漠,有的分居多达十余年,彼此心灰意冷,双方关系形同虚设,家庭对彼此来讲只是一个空壳,本身就怠于联系,有的则完全依赖于在起诉后法院帮助查找,或寄希望于对方的良心发现而应诉。

 

七是法院对拒不到庭的当事人缺乏足够的威慑。虽然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开庭时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拘传,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贯彻不力,实施不够,并且没有其他相应的辅助措施相配套,无论从实体上还是在经济利益上不能对当事人真正有所处罚和触动,使部分当事人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对策:

 

一是法院要慎用缺席判决。法院要慎用缺席判决,特别是对婚姻案件等涉及人身、财产关系等案件要慎用缺席判决,要想方设法查清当事人的确切地址,不能因为当事人难以查找等而多采用缺席判决。

 

二是要努力克服送达难。要耐心多做当事人亲属的思想工作,借用基层组织等外力作用,尽量能够查明当事人的确切地址,克服送达难,即使一时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明确地址在用公告送达时,也要尽量在当事人家庭所在地张贴公告,防止只在报纸上刊登或走过场和流于形式。

 

三是要增强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和风险意识。当事人要增强举证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和提高“谁主张、谁举证”的风险意识。认识到积极查找对方的下落和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知道只有增强举证意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自己的风险。

 

四是要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要通过多途径、多方法、方式,教育当事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要积极主动到庭应诉,不要随意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抗辩权、请求权等,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要积极主动到庭应诉,并本着认真妥善解决好矛盾纠纷,本着对子女家庭负责出发,解开心结,放下隔阂。

 

五是法院要加大对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罚力度。法院要加大对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罚力度、要认真实行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拘传措施,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罚款、实体上予以加大处罚等措施,形成利剑,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足够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