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推进城市化的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传统的“街居制”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过密”化社会环境下的基层治理需求。同时,以社会阶层分化和居民生活空间网格化为重要特征的城市社区则得到了快速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8.7万个城市社区。社会管理社区化、社区建设社会化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为此,基层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服务保障社区建设上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

 

一、            社区建设: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城市化的强力推进,我国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城市化率由1978年的17.9%增长到2009年的46.6%。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呈现出新的演进特点——过密化社会逐步形成。其主要特征是城市人口总量的急剧膨胀。目前 全国8.7万个城市社区平均每个社区的居民人数已超过1万人。大量的人口由城市社区承载,促使我国城市基层社会呈现出结构性分化等特点。

 

首先,传统“街居制”的稳定性逐步消解,基层社会凝聚力降低。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企业基本改制,大量的“单位人”成为无组织依托的人群。城市基层社会出现个人之间联系的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以及由此衍生的个人与社会距离变远等分化现象。进而形成与过密化城市背景相反的人与人关系的“过疏化”趋势,基层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嬗变,社会凝聚力明显降低;其次,社区功能与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不匹配,基层社会管理滞后城市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城市空间分化为传统型居委会社区、商品房住宅社区、居民安置社区为主的三元结构,居民群众对社区环境、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但目前的社区机制在承担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劳动就业、低保救济等传统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上已不堪重负,而在担负禁毒、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预防家庭暴力、人民调解、青少年维权、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等新类型、多样化服务需求等功能上缺失则更多,社区建设迫切需要社会主体的多方合力进行推动;第三、社区居民封闭性增强,人际信任度减弱。从现阶段的实际看,处于开放时代下城市居民所依托的生活空间却越来越趋于封闭,各种“门禁式”住宅区、历史遗留单位制小区和“城中村”居民区混搭,强化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并由此产生信任危机,居民之间缺少正常的互动交往,社区建设的公民参与度较低,与社会共同体的意涵渐行渐远。社区建设紧迫需要以法治化为保障重构居民之间的信任机制,促进新形势下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

  

二、法院参与:以司法之力解决好社区建设的突出问题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要求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这一总体要求的七个方面无不与司法职能息息相关。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社区关系的协调、社区矛盾的化解、社区问题的解决、社区风险的防范等都直接关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迫切需要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要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法治需求,进一步发挥能动司法机制的作用,从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入手服务保障社区建设。重点在协助社区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抓推进和创新。 

 

(一)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在社区建设中突出人口管理创新是重大的现实性课题。现阶段我国人口管理的重点是城市流动人口。司法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以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为切入点,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社区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具体要从保障社区外来人口的劳动权、居住权、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给予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社区,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不和谐等问题。 

 

(二)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特殊人群是指两劳释放人员和缓刑监外执行人员。加强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是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极端事件的关键。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资源优势,协同社区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强化对判处管制、缓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涉毒犯罪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管控,帮扶特殊人群尽早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区和谐因素。同时,在参与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上,基层法院还应当致力于帮助社区建构和完善特殊人群更好地融入社会的长效化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三)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创新。随着城市化加快推进,各种新的矛盾层出不穷,这些矛盾大多是群众日常性矛盾,社区是矛盾的集中地。社区内的矛盾既涉及婚姻、家庭、邻里、财产权益等民间纠纷,也涉及劳动保障、下岗就业、拆迁征地、物业管理等社会纠纷。基层法院在服务保障社区建设中要将司法服务工作与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在及时解决好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基础上,突出指导服务理念,不断健全和完善与社区调解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对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指导、巡回办案实时指导、庭审旁听观摩指导、典型案例重点指导等多种形式,努力促进社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高社区自主管理水平和社区自治能力。

 

(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基层法院要主动参与社区平安创建工作。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从延伸审判职能入手,建立评估、预警、防范、化解为一体的办案责任机制,完善社区风险综合防控体系,减少和预防社区矛盾。大力开展司法建议活动。针对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发现的社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落实和改进。积极开展“三解三促”和扶贫帮困工作,为结对挂靠社区的和谐建设提供协调帮助。

 

(五)推进司法便民服务创新。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社区成熟度的重要表现,司法便民服务是社区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内容。基层法院要前移服务职能,加大送法进社区工作力度,通过在社区设立法官工作站和法官工作室等形式,将司法便民服务直接延伸到社区群众的家门口。同时,结合巡回审判,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联系群众、综治维稳、矛盾化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社区法官:润州法院依法服务保障社区建设的创新实践

 

基于加快城市化背景下的社区建设需求,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从200812月起即实施推行了“社区法官”制度。这项制度的试点起始于在“小街”社区设立“党员法官工作站”。其时,该社区即将启动实施较大规模的旧城拆迁改造工作。居民面临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大量继承、析产、租赁等矛盾纠纷,急待司法介入处理。为此,润州法院首创了社区“党员法官工作站”,选派党员法官进驻“小街”社区,现场为拆迁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化解涉及拆迁房屋的财产权益纠纷,既及时化解了基层社区居民的家事、邻里等纷争,又依法保障了社区重建的加快推进,受到社区群众的赞誉。在总结完善“小街”社区“党员法官工作站”工作经验的基础上,5年来,润州法院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辖区逐步推行、全面实施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

 

1、工作站室“网格化”。通过整合内外资源,建立巡回法庭以及与社区联办共建固定的诉讼服务联络站等,在辖区挂牌成立了32个社区法官工作站(室),基本覆盖了辖区的大中型社区,形成了“网格化”社区法官模式。社区法官工作站(室)虽不能做到每天都有法官驻点办公,但基本做到有12名法院聘请的社区司法联络员或特邀人民陪审员全天候接待处理社区居民的诉求。遇有急需解决的纠纷和需要司法确认的调解事项,结对法官第一时间在现场“马上就办”。实现了司法资源下沉和法院+社区的诉调“无缝对接”。

 

2、法官角色“多元化”。社区法官除负责涉诉矛盾化解、民事纠纷调解、诉讼接待、法律咨询等常规工作之外,还担负对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开展社区矫正及青少年帮教和司法救助等工作职责。并与社区联动协作抓好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以及法院案件执行等工作。起到了“法律服务员、法制宣传员、业务辅导员、纠纷调解员、诉讼接待员”的“五员”作用。    

 

3、司法服务“便捷化”。 社区法官从便于化解矛盾与群众诉讼出发,大力开展“假日法庭”、“晚间法庭”和巡回调解审判等活动,把司法便民服务延伸到了群众的“家门口”,及时妥善化解了社区中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小额借贷、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通道。

 

4、和谐共建“结对化”。该院以“共建和谐社区、共创美好城市”为主题,在辖区内广泛开展与社区结对“和谐共建”活动。目前,该院已与32个社区签订了“和谐共建”协议书,并根据不同社区的需求,建立和落实了一名法官、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和一个共建项目的“三个一”结对共建机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的杨家门、大桥社区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服务站”,为少数民族居民提供“零距离”司法服务,增进了民族团结和谐。2011年以来,该院还在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社区开展创建“无讼”社区活动,通过发放倡议书、开办社区“法律讲堂”和“家长学校”等形式,预防和减少社区矛盾纠纷,为社区建立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