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不动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司法拍卖也是新兴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较好的获利空间。

 

一、司法拍卖低成交率的现状及其成因

 

司法拍卖是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对申请人债权的救济途径之一,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司法拍卖成交率低,做法上五花八门也是不争的事实。形成司法拍卖成交率低的因素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

 

1、评估价过高。由于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按评估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因此,评估过程中往往就高不就低,能高的不会低,客观上降低了竞买人的竞买积极性,加大了司法拍卖成交的难度。这也是司法拍卖成交率低的主要因素之一。

 

2、竞买人"经验"使然。长期的实践表明,竞买人已经把准了法院司法拍卖的脉搏,一拍流拍,二拍自然会降价,三拍会降得更多。与其花更多的钱去竞买,不如坐享更低的底价,且竞买人之间已经形成"默契",一拍、二拍大家都不报名或都不举牌,使得一、二拍成交率低成为必然。

 

3、标的物瑕疵。标的物的瑕疵,给原本成交率不高的司法拍卖带来更大难度。房屋手续不全(如无产权证、土地证等)、拍卖前标的物已经出租,即使现场拍卖成交,但因难以交付而撤销。有的甚至因为不能供电、供水、交通受阻等都会成为不能成交的原因。笔者所办的刚刚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的一处办公用房,地处无锡市商业中心的一座商业楼的四层,楼下为国美电器商城,但直到三拍降到每平米一万元以下依然流拍。原因是房屋已经被五家公司承租(债务人恶意为之的可能性很大),十年的租金已经全部交付,一旦拍卖成交,五家公司的迁让成为很大难题,漫长的诉讼也是免不了的,竞买人不得不望而却步。

 

4、围标强买、职业控场。在一些机器设备拍卖中,常有一些"竞买人"出现在拍卖现场,且已成为了帮派,他们用威胁、胁迫的手段恐吓其他意向买受人,不许其参加拍卖和竞价,恶意制造流拍。这种现象经过打击有所遏制,但仍存在这些人化整为零、买通其他竞买人的现象。

 

5、拍卖保留价的制约。司法拍卖中,对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的确定比较机械,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为拍卖保留价,不得打折。这一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委托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杜绝了随意性,但也造成了一拍流拍的普遍性。第二、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打折机制也相对保守、机械,对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考虑较少,降低了成功变现的可能性。

 

6、拍卖机构的先天不足。拍卖活动的成功与否与拍卖机构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密切相关。公告面窄,对标的物宣传不到位,与竞买人沟通不认真负责,拍卖师业务能力差等等,都能导致拍卖不成功。而这些因为法院所有的对外委托案件都必须用随机的方式选择,不能择优,以至于有的拍卖公司认为"干得好不如摇号摇得好"

 

二、目前司法拍卖的基本做法

 

当前,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实践中有这么几种做法:

 

(一)就案办案。也就是传统的办案方式,案件移送至司法鉴定部门后,经随机选择拍卖机构,将案件移送拍卖机构拍卖。这种做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很多的法院到目前为止仍然是这么操作。但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即成交率低。特别是一拍的成交率非常低,笔者所在地区好几家法院很长时间一拍的成交率甚至为零,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

 

(二)重庆模式。经最高院肯定目前在全国推广的一种新型做法。即一个地区建立统一的拍卖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用电子竞价代替击槌成交。其优点是公开、透明,本质是科学的,代表着未来发展方向。但是,科学发展是受一些条件和因素制约的,电子竞价不仅要求竞买人熟悉电子商务,它同样存在"电子控场"的风险,而且更加难以防范。如何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切实做好竞买人报名管理和竞买人信息保密,现场拍卖常常出现的串标,电子竞价也同样会出现操控行为。这些问题还需通过进一步调研,制定科学可行的电子竞价规则加以解决。

 

(三)苏州模式。即由苏州中院推行的"竞争式联合拍卖模式"。对数额较大的标的物如果交给一家拍卖公司,不但风险系数高,也容易影响司法廉洁。"竞争式联合拍卖",根据拍卖标的额大小确定拍卖公司的数量,50万以上的一律进行联合拍卖,数额越大拍卖公司越多,超过8000万元标的额将选择不少于8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参与联合拍卖的公司间如何体现竞争?传统的"合作式联合拍卖",常常是一家公司干活,几家等着平均分钱,公平和效率很难体现。"竞争式联合拍卖"则根据对拍卖成交的贡献进行差额分配:成交的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60%,有客户举牌的拍卖机构收取佣金40%;多家拍卖机构有客户举牌的,按照在其机构报名的数量及其举牌的次数在佣金40%内分配。从而激发了拍卖公司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实现了标的价值的最大化。但其弊端是操作上很繁琐,在报名的数量上容易弄虚作假,一旦泄露内部信息,在举牌的次数上也容易人为操控,从而在佣金的分配上看似公平,实则不平。

 

三、竞争式拍卖:泰州模式

 

泰州法院以靖江法院为试点,两年来,拍卖的成交率大幅提高,特别是一拍的成交率达到60%以上,上升了40%,且各拍卖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异议。

 

(一)竞争式拍卖的具体做法

 

竞争式拍卖是一种全新的拍卖方式,既能够对司法拍卖工作有效监管,也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它通过简单易行的操作,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赢的司法拍卖工作格局。泰州法院以靖江法院为竞争式司法拍卖制度的试点基地,两年来的认真探索和研究,针对司法拍卖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拍卖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卖成交价格低和拍卖工作效率低等情况,结合本地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拍卖新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1、摇号选择拍卖机构时,一次分别摇出首选拍卖机构、备选拍卖机构,简称一拍、二拍、三拍;

 

2、一拍首先按评估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如成交则拍卖佣金全部由一拍所得;

 

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则由二拍进行第二次拍卖(底价由执行局确定)。第二次拍卖成交价大于第一次拍卖底价,则佣金全部由二拍所得,第二次拍卖成交价小于第一次拍卖底价,则佣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七成;

 

4、如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流拍,则由三拍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成交价大于第一次拍卖底价,则佣金全部由三拍所得;第三次拍卖成交价小于第一次拍卖底价而大于第二次拍卖底价,则佣金一拍得三成,三拍得七成;第三次拍卖成交价低于第二次拍卖底价的,则佣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三成,三拍得四成。

 

5、上述拍卖模式仅为试行阶段且暂限于不动产及拍卖标的大于50万元的动产;标的物价值大于4000万的为联合拍卖。

 

司法拍卖新机制实施前后拍卖成交率

 

类别   年份   总数   一拍

 

成交量 一拍

 

成交比 二拍

 

成交量 二拍

 

成交比 三拍

 

成交量 三拍

 

成交比 未成

 

交量   未成

 

交比

 

 

不动产 2008 12  2   16.7%  3   25% 5   41.7%  2   16.7%

 

       2009 18  4   22.2%  3   16.7%  6   33.3%  5   27.8%

 

       2010 14  9   64.3%  4   28.6%  0   0   1   7.1%

 

       2011 14  8   57.1%  2   14.3%  2   14.3%  2   14.3%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0年、2011年比2008年、2009年一次拍卖成交比、二次拍卖成交比都明显提高,特别是一次成交率提高尤为明显,这在全国的司法拍卖中,一拍成交率无疑是排位最高的。而三次拍卖成交比明显下降。如2010年靖法鉴委执字第103号,为不动产拍卖,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公告媒体不仅在地方媒体,还在省级报纸公告,致使招商大获成功,底价为337万,经过七轮竞价,成交价为468万。又如2010年靖法鉴委执字第4号,为不动产拍卖,也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报名人数竟达到10人,底价为50.7万,经过32次的激烈竞价,最终以71.6万元成交。竞争式拍卖其优势就是最大调动拍卖机构的积极性,不仅一拍成交率高,而且溢价率高,申请人、被申请人都能从中得益。

 

(二)竞争式拍卖新机制实施后审判执行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反映

 

实施新的司法拍卖机制后受到了审判执行部门、双方当事人及社会中介机构的高度评价。

 

1、法官认可。审判执行法官普遍认为,此种司法拍卖模式从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到最后拍卖成交结案,全程公开透明,真正地体现司法鉴定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大大提高了首次拍卖成交率,实现了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缩短了审限,提高了办案效率。

 

2、当事人得益。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此种司法拍卖模式存在以下优点:在制度设计上杜绝了拍卖标的价值被人为的降低,缩短了诉讼时限,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杜绝了拍卖机构在标的物变现过程中的人为操纵,既保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权益。从当事人的实际反馈意见来看,当事人均认为此种拍卖模式是想当事人所想,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拍卖机构认同。拍卖机构负责人普遍认同此种司法拍卖模式,一是拍卖机构自己参与选号、摇号产生一拍二拍三拍,摇号过程公开透明,对摇号结果心服口服;二是此种拍卖模式的制度设计,特别是佣金的分配与拍卖成交价挂钩,对拍卖机构来说既是动力又是压力,既有鼓励又有约束,体现了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利益分配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拍卖机构的招商积极性;三是有效地防止了拍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实现了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创新司法拍卖机制,破解司法难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结语

 

司法拍卖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有序的拍卖活动,将拍卖标的物变现,实现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从而使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最大化,使执行案件归于完美终结。同时,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公开透明、清正廉洁,不出现任何的营私舞弊,那么,这无疑是法院自身抑或社会公众所追求和希望的。泰州法院的竞争式司法拍卖模式已经在全市法院推行,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其尚在尝试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将作进一步的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