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地加剧,2011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50%,他们集中分布于城镇的各个社区,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社区走法治化道路已成为必然选择。社区法治建设既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制度保障与文化支撑,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法治文化建设是社区法治建设的核心,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社区法治建设的效果和进程。尤其是2006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随着"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大力推进,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生动实践。

 

一、社区法治文化概述

 

(一)社区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

 

法治说到底是""的问题,法治建设实质上也是人的形象建设和塑造问题。而人总是文化的人,人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文化的世界;人总是生活在文化中,文化现象在人的世界中无所不在。因此,法治文化可以被视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所谓社区法治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的社区经济基础之上,承继社区地域文化精髓,注融于社区居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之中,以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价值要素为理念,以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机构、设施为载体,并以构建新型社区秩序与维护社区居民权益为宗旨的一种文化类型。

 

(二)社区法治文化的特点

 

作为文化子系统和法律文化发展特定形式的社区法治文化,除具有文化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一个合格的社区法治文化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在我国,社区法治文化的主体无疑应是广大社区居民,然而,国家和政府却一直扮演着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唯一主体的角色,社区居民只要不违法,法与他们就没有多大的关联,缺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热情与主动性。

 

2.客体的复杂性。社区法治文化的客体呈现出国家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 法与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相互博弈,共同构成社会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在中国最基层的社区尤其如此,社区法治文化的客体复杂多元。

 

3.地位的主导性。社区法治文化较其他社区文化形态来说处于一种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是由法治的权威性决定。一方面,社区其他一切文化形态,都应当与体现其法治文化保持一致,并将其作为各种文化形态共同推崇的理念。另一方面,社区法治文化能够为社区其他文化形态提供保障、动力。社区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其在社区文化中就会起到主导性作用。

 

(三)社区法治文化的功能

 

1.对社区自身的认同功能。社区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社区居民间便会形成 "文化自觉", 即一种最基本的团结、共识与合作。人们会努力维护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文化自觉"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存在和发展,成为社区法治建设持久的动力源泉,从而有力的推动社区的法治进程。

 

2.对社区居民的纠纷解决功能。社区法治文化建设最显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区各领域矛盾和纠纷,社区法治文化建设有助于社区居民寻求一种一致性价值。它的推行使各种矛盾、纠纷得到更为公正的解决,它强调法律至上、程序公正和权利义务意识,有助于增强社区居民对法治的认同感、依赖感、信任感。因此,社区法治文化有利于人们达成价值共识,最终实现社区矛盾解决机制的整合构建和社会良性秩序的建构。

 

3.对社区普法实效的提升功能。社区法治文化是普法通往法治精神的桥梁,赋予了社区普法新的生命力。社区法治文化能够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意识,将法律宣传转化为法律服务,将法律约束转化为法治崇尚。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文化理念的传导、文化形式的感染和文化氛围的营造,才能符合广大社区居民的接受心理,自觉地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和熏陶。

 

二、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治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重人治而轻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居民普遍法治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一项调查显示:20%的公民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不够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其中非常不满意的占3.05%;15.49%的公民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有用或基本没用;另外,有58.05%的公民认为法律的作用很有限。有43.2%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至上尚未深入人心。当前,在社区法治文化建设中普遍存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宣传,轻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培育的现象。崇尚权力至上的观念一直未消除,法律的权威性还没有完全确立,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法治信心,减少了法律的实效。

 

2"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民众"信访不信法",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是通过信访渠道试图寻求更大的""出面干涉。以等级观念为核心的"官本位"意识显然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3"无讼观念"影响深远。当发生冲突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争取公堂以外通过亲友、邻人的调停来求得和解,尽量避免诉讼。正如达维德所说的,"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在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力,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二)普法内容偏颇,宣传方式欠佳

 

普法是推进社区法治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自1986年以来,我国普法虽已连续走过了二十几个年头,但在普法内容和宣传方式上均有失偏颇。

 

1.重义务轻权利。以往普法一贯地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无论是宣传内容,还是宣传对象,无不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被动地服从法律;片面的强调守法义务,而不是更多的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日常生活中当与他人发生冲突纠纷时,往往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有些人干脆自认倒霉。

 

2.重实体轻程序。普法宣传中侧重对实体法律法规的宣传,忽视对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讲解,导致社区居民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身的权利,也导致社区居民只看重结果是否正义,不懂得"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生活中,在遇到个人无法解决的纠纷时,人们往往寄希望于"包青天"来解决纠纷,因而人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

 

3.重一时轻长效。对于我国当前普法的工作方法,依然采取运动式、灌输式、广播板报式宣传教育手段。这些工作方法注重一时的效果,难以发挥长效,一阵风之后,社区居民又会将法律抛到脑后,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4.重宣传轻实践。为普法而普法现象普遍,重知识轻理念、重形式轻效果、重治理轻法治习惯的养成,没有把法制教育的着力点放在包括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上。普法给予社区居民的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居民很难参与到法律程序中去,普遍缺乏法律实践。

 

(三)组织保障不利,法律人才匮乏

 

1.领导重视不够。一些社区领导者政绩观错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对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有些社区领导者法治意识薄弱,缺乏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领导者法律思想的蒙昧,对法治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

 

2.法律人才匮乏。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专业法律人才匮乏,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二,其一,社区领导干部多直接来源本社区,领导队伍专业法律人才的比重较低,可谓凤毛麟角;其二,基层社区工作条件艰苦,很难吸引高水平的法官或者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很难把有关法治的新观念、新思维带到基层社区,致使社区法治文化建设非常滞后。

 

3.经费投入不足。目前,对于社区法治文化建设,上级政府的专项经费发放严重不足,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部分基层社区对法治文化建设也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这也导致社区在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上流于应付检查。

 

三、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在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社区居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缺乏法律信仰的法治宣传,仅仅只能是空气的振动,因此,必须要培养人们崇尚法治的心理,为法治文化的构建奠定基础。为此必须实现两个转变:

 

一是要实现从"权力至上""法律至上"的转变。传统法制观念认为,政府拥有无上的权力,可以支配一切,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婢。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应当服从法律的权威,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不仅公民要守法,掌权者更要守法,各级领导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社区居民应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共同遵守中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二是要实现从"官本位""法本位"的转变。目前上访现象仍然存在且日益严重,而涉法上访又在上访中占较大比例的问题,典型地折射出当前"官本位"思想与司法权威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法律问题社区居民应转变认识,习惯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使司法发挥解决社会矛盾最终手段的作用。

 

(二)在内容上,勇于革新,努力增加法治文化含量

 

1.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在进行社区普法宣传中,应一改过去重义务轻权利的做法,坚持权利本位取向,重点普及与社区居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有的放矢地开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使社区居民清楚认识到法律对于自身权益的切实保障,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推动积极依法办事,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做到为权利而依法斗争。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内容革新的另一个重要议题就是重视程序法,法律不仅规定了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三大诉讼法的轻视是导致人们疏远法律的关键,只有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才能使人们对法律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在关键时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在维权中不断培养对于法律的情感。

 

3.普及法律知识与传播法治精神相结合。法律知识是法治文化的基础,也是公民法律素质的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从某种程度上说,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更重要。所以,要改变以往惯用的就案论案、就法说法的单一普及法律知识的做法,把法律知识的普及统摄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传播之下。

 

(三)在形式上,坚持灵活多样,不断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1.阵地建设与载体建设相结合,注重长效。一方面,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社区法律宣传栏、法律书屋、发放法制宣传单等传统载体和形式的作用,大力拓展和挖掘普法网、手机短信、动漫等新兴载体的作用,加大法治文化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固定宣传阵地,固定宣传时间,在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如扬州市邗江区平山乡朱塘社区和荷叶社区已建立的法治文化广场,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与锣鼓队、老年秧歌队、健身操表演等文体表演结合起来,成为活跃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的一条靓丽风景线。

 

2.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注重实效。法治宣传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而应深化到法治实践中,一方面,把普法宣传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如扬州市邗江区平山乡下辖的五个社区共有68个普法中心户,受教育人次达3478人,其中85.7%的人已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去,这些人又进一步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中知法析理。另一方面,社区领导可以与当地法院对接,对于涉及本社区及居民的案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旁听,使社区居民在法庭内、在庭审中切实感受法律的力量,了解案件处理的程序,从而认同法律所蕴涵的价值,让法律的信仰成为其自身文化的一部分。

 

(四)在组织保障上,加强领导,不断探索法治文化建设新亮点

 

1.要加强组织领导。首先,社区领导干部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并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方面身体力行。其次,社区领导干部应转变政绩观,切实树立"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政绩"的理念,确立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两者并重的新导向。上级政府部门也应以"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要点,重点部署,积极推进,严格考核。最后,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制定和实施具体社区法治文化建设计划,组织调查研究,并开展各项活动。

 

2.强化队伍建设。社区法治文化建设队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专业法律人才匮乏,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才引进,利用国家鼓励应届毕业大学生到基层锻炼的大好时机,积极引进人才,争取做到每个社区至少引进一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村官。二是"借鸡下蛋",即与当地高校对接,把在校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援助引进社区,为社区服务,并通过学生社团把高校知名法学教授引入社区进行高水平的法律讲座。同时,利用法院法官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的契机,把法官请进社区,共同传播新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共同壮大基层社区法治建设队伍。

 

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有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为适应新形势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客观要求,上级政府应加大力度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经费的稳定,要把法治文化建设经费列支到财政预算中去。基层社区在上级政府加大经费投入的基础上,还应采用财政支持与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法治文化建设所需费用。

 

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没有丰盈广博的法治文化根基,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是难以启动的,法治的大厦也就无法拔地而起并挺立于天地之间。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繁荣有力地保证了基层社区广大居民之间社会交往秩序的正常化和有序化,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