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视野下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构建
作者:苏孔兴 兰垒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次数:845
近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随着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公民、法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以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方式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却不能如人所愿得到顺利的执行。“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也是制约法院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为此,特建议,建立健全基层执行工作网络并将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
一、充分整合资源,联合基层组织协助法院执行
(一)基层组织协助执行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由于社会转型和变迁加剧,越来越多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渠道,在法院执行工作上则集中体现为“执行难”问题。近几年,我院执行案件逐年攀升,2008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892件,2011年共受理执行案件2766件,4年涨幅近50%。所涉纠纷也由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的传统纠纷扩展到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以经济利益为主的新类型纠纷。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法院执行,对法院传唤避而不见,甚至举家迁移,致使法院难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与他人搞假破产、假抵押、假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致使执行财产的查控难度加大。同时,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抱有很高的期待,往往将权利实现的希望寄托在法院执行之上。执行难度与司法期待同步增长,仍然依靠传统执行模式,由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势。执行案件正是基层矛盾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执行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矛盾化解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执行工作属于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和方式,需要乡镇(街道、园区)等基层组织的支持和协助,建立健全有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
(二)基层组织协助执行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执行实质上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博弈。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对被执行人下落和执行财产情况等信息的掌握程度。法院拥有一支业务技能过硬的执行队伍,但是缺乏一击必中的信息来源。受限于司法角色和人力,法院与基层社会的密切程度,不足以让法院充分获取这些信息,因此有限的执行力量大部分耗费在寻找被执行人与查控财产上面,“执行难”也就成为了困扰法院和社会的一大难题。乡镇(街道、园区)等基层组织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广大的农(居)民,承担着管理辖区内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在人缘、地缘等方面,具有法院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基层组织的网络触角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获知某人的下落、财产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基层组织协助执行,正是破解“执行难”的一剂良方。借助基层组织的优势,能有效提升法院查找工作的效率,可集中优势力量,直接进入权利处置阶段,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果。
(三)基层组织协助执行是加强司法民主的有效手段。协助执行员通过参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能更深层次地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执行人员纠正不正当的执行行为,我院也可以经常地和直接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有利于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同时,通过协助执行员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宣法,使得执行结果易于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而可有效减少涉执信访上访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规范管理,将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
(一)将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的必要性。目前,基层协助法院执行的大多是司法所和乡镇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有些乡镇对协助执行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认为是替法院做嫁衣,导致协助执行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由于植根于基层,帮助做协调工作比较积极,同时受乡土社会影响,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信息等方面往往不够主动。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基层协助执行力度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相关工作人员与法院、法官关系的亲疏和个人觉悟的高低。基层协助执行工作要长效开展,就必须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进行奖优罚劣,对协助执行工作予以规范,予以约束。
(二)将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的合法性。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就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中央政法委[2005]文件明确提出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工作网络。这两个文件的精神为法院克服“执行难”指明了方向,也奠定了将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的合法性。
(三)将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纳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的可行性。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推进法治建设本来就是乡镇(街道、园区)等基层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保障司法权在基层社会的有效运行,应属其本职工作。基层组织因工作性质,在基层中有着巨大的政治优势,有能力将协助执行工作做好。另外,协助执行是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应有之义,将其列入社会管理创新考核顺利成章,也有利于维护全市和谐稳定。
三、强化组织保障,为基层组织协助执行提供制度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工作的责任体系。由靖江市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综治办、乡镇(街道、园区)主管副职参与成立基层协助执行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监督、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园区)的综治办为常设办公机构,由综治办主任负责监督、指导、联络辖区内各执行协助员。协助执行员,每村(居)设置1名,由各村(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或者具有一定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的被执行人和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协助执行人员做好法律文书的代为送达或留置送达,见证法院采取的搜查、查封和扣押财产等措施;报告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做好执行中的矛盾激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劝阻、疏导等工作。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协助执行网络的联络、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事务。协助执行员在每次完成法院执行工作协助事务后,由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并由协助执行员签名,作为业绩考核的统计凭证。
(二)严格考核要求,推动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工作开展的常态化。修改考核规则,将协助执行作为市委考核乡镇(街道、园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之一,把协助执行纳入全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由市委政法委与法院共同负责该项考核,视协助情况与效果,给予相应评分,对于配合执行工作不及时、不主动,导致重大抗拒执行事件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街道、园区),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为规范协助执行员的工作,由法院对他们个人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协助执行次数、效果,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奖金金额和授奖人数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另外,每月对参与协助执行人员的通讯、交通费进行补贴。
(三)强化经费保障,为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协助执行属于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工作网络庞大,涉及人员众多,正常运转起来,必然产生一定的运营成本。另外,为调动协助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除精神鼓励外,物质奖励也必不可少。因此,需在市法院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考核经费的支出,并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负担。另外,在乡镇(街道、园区)也可在社会矛盾化解经费中预留部分资金,用于表彰和补贴协助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