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合同的认定
作者:韩光升 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次数:796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而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主张认定其无效。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违法性是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之一,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是现实情况变幻无常,在日常经济往来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已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重的效力性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什么是取缔规范,什么是效力规范。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不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一般来说,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的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布合同无效。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和定义。谈到无效合同,一般情况都认为是指绝对无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绝对无效代表了合同无效的典型形式。因为无效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司法实践来看,无效合同中的绝对无效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第一 ,绝对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应实行国家干预。
对于绝对无效合同,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果发现合同具有无效合同的因素,应以职权主动确认该合同无效,以确保当事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不被损害,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 绝对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签订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一方面因其无效而失去了履行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不得履行,因为作为履行依据的合同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履行该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也就构成了违法或者犯罪。如合同的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的枪支、弹药,国家文物等。
第三,无效合同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的内或形式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裁判认定,合同就是当然的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或最终将被确定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
无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是一国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之效力的最严厉否定。一国立法确立无效合同规则,是控制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维护合法有序的交易安全的有力的和不可缺的武器。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⑴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已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