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盗车挥霍 下月再进宫门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2-02-10 浏览次数:323
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岷年龄不过33岁, 2011年8月3日因第三次盗窃罪刚刑满释放,又因好逸恶劳,妄想一夜暴富,伺机作案供其挥霍。同年8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王岷先后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启东市文峰大世界商场、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二村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电动自行车7辆,合计价值人民币9957元。同年9月2日,王岷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