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被炸伤 巨额损失谁赔偿
作者:张昌凤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次数:1429
被告服装厂与被告供水公司厂房相毗邻,被告服装厂雇来李某为其食堂烧饭,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路过供水公司后门口时,发现内有煤气,便猜想是不是煤气阀门忘关了,在喊了两声无人回应后,李某决定推门进去查看究竟,刚推开门煤气就发生爆炸,导致李某面部、颈部、双上肢严重烧伤,后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七级伤残。事后,李某家人找到两公司商讨赔偿事宜,但除了供水公司已垫付了的2万元医疗费和服装厂出借的6万元外,两公司均拒绝赔偿,李某一气之下将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赔偿其因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系普通人员,并不具备煤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其发现被告供水公司食堂内有煤气味,在呼喊无人回应后主动帮助关煤气,其行为值得鼓励。原告推开门时煤气发生爆炸,导致原告面部、颈部、双上肢严重烧伤,该事故系因被告供水公司煤气爆炸所致,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供水公司赔偿。原告虽系服装厂雇员,但该受伤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被告服装厂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其所借款项,可另行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供水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合计365888.22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0000元,尚应赔偿345888.22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某受伤是否在雇用活动范围内,被告服装厂是否需要赔偿?二、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主要看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受伤是由于其主动去帮供水公司关煤气,明显不属于烧饭的雇佣活动范围,且李某应尽的与烧饭相关的注意义务也显然不包括帮隔壁的厂关煤气,故可以认定李某受伤不是在雇用活动范围内,其雇主不过服装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主要看被告供水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李某主动帮供水公司关煤气的行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这就决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李某的行为正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着为供水公司谋利益的意思,实施了为供水公司管理事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但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李某受到了损害,该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又应承担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纵观本案,原告李某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其并不具备煤气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预见自己的管理行为将要受到的损害后果,故其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李某受到的损害应当由直接侵害人进行赔偿、受益人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乙供水公司既作为直接侵害人,又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