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屡罚不改” 司法执行强制断电
作者:王小新 于波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次数:224
“感谢人民法院还我们一片绿水蓝天……”近日,海陵法院采取强制断电的执行措施,成功停止了泰州市某化工公司的污染项目生产,周边群众连连拍手称快。
据了解,该化工公司于2007年7月投入生产,但一直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2月2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立即停止污染化工项目的生产,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向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海陵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某到庭后称公司经营不好,已经停产了,并表示罚款肯定缴纳。但在今年4月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发现该公司又恢复了生产,并且造成周边空气、水资源污染严重,附近居民举报、投诉不断。
针对此情况,海陵法院经过与公安、环保等部门讨论、研究,考虑到仅对其罚款、拘留,查封设备不足以彻底停止生产,只有切断其电力供应方可实现停产的目的。4月28日,海陵法院执行局向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停止该公司的电力供应。至此,这起“屡罚不改”的环境污染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