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朱某经人介绍与顾某相识、相恋,经过半年多的交往,双方感觉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机,朱某的父母主动向顾某的父母提出订立婚约的要求,然而就在此时,顾某提出其已经与同镇另外一名男子订立了婚约,如果要订婚,必须先解除与他人的婚约,而解除第一份婚约,还需要2万元。被感情冲昏头脑的朱某顾不上许多,就让其父亲送了2万元至顾某家中,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订立了婚约,朱某另外又支付了2万元的彩礼金及交给顾某一张28800元的存折,但是上述财物均未在婚约书中提及,而是直接由朱某的父亲交付给顾某及其父母。正当两人准备结婚同居期间,朱某发现顾某患有性病,暴怒之下,朱某先是挂失了28800元的存折,另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金。

 

庭审中,原、被告就彩礼金的交付产生了严重地分歧,原告主张其累计交付了4万元现金给被告及其父母,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婚约书上并没有任何关于交付彩礼的显示,原告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简单模糊,无法证明曾经交付4万元现金的事实,并且被告申请当时双方共同邀请的媒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并未通过媒人来交付彩礼金,进一步佐证被告主张的其实际未收到彩礼金的事实。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十分严重,在法庭上不停进行语言攻击,承办法官果断制止,分头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主要领导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赶到法庭,与承办法官一起分头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告知原告举证责任,对其举证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严肃地教育被告,一定要实事求是,端正态度,在承办法官及原被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顾某返还1万元给朱某,双方解除婚约。

 

法官提醒: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足可见婚约传统在我国源远流长。彩礼金交付的性质更多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存续期间的财物赠与是以期待将来双方会缔结婚姻为条件的因此当双方当事人未能最终成为夫妻时,所附条件不成立,受赠人应该将财产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朱某与顾某没有领取结婚证,顾某应当返还朱某交付的财产,但是除了一份通话录音外朱某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已经交付财产的事实,因此朱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虽然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但是法官还是提醒大家,订立婚约书尤其在交付婚约财产时,应当书面注明财产内容,交付对象,而不应因为感情好就不予书写。更为重要的是年轻人谈恋爱、交往,应当坦诚相待、洁身自好,而不应拿感情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