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无所依”正是年近七十的老妇奚某所面临的现状,她怎么也没想到三个继子女在他们父亲去世后会任自己自生自灭,生活实在困窘的她把这一子二女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奚某早年死了丈夫,没有留下子女,其后一直自己生活。邻居见她一人过得无依无靠,便把她介绍给同样丧妻的齐某。彼时,齐某独自带着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孩子们均未成年,最大的不过14岁。在相处过程中,奚某觉得齐某为人踏实,对他心生好感,遂二人考虑一起生活。1983年,奚某与齐某结婚。结婚后,奚某没有再要孩子,和齐某一道抚养他的三个儿女。辛辛苦苦十多年,三个孩子终于长大成人,先后结婚成家,过上了不错的生活,老两口便相依生活,互相照顾,三个儿女偶尔还会回家看看两个老人。2009年底,齐某因病去世,奚某一直独居生活,三个儿女见老父离世便不再踏入老人的家门。随着时间的流逝,年龄的增长,到2011年初,奚某身患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急剧恶化,直至生活难以自理。而这一子二女对她的处境仍不予过问。无奈之下,奚某于201112月份,用其每月的养老金雇佣一人来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每月支付雇佣费1200元。到20126月,每月支付雇佣费1600元。至此,奚某仅有的积蓄已用尽,现有的养老金已无法继续维持生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个继子女支付给她赡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计1600/月。

 

法院审理认为,奚某与齐某结婚时,被告三人均尚未成年,是夫妇二人共同将其抚养长大,已尽到了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奚某年事已高,其夫齐某因病去世,加之奚某体弱多病,半年多来,日常生活又难以自理。所以,继子女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需要给予扶持和安慰。况且,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作为本案的被告,更应当体谅到孤寡老人的苦衷,经常陪护在其左右,赡养老人、善待老人,让其有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充分体现我国良好的“老有所养”的社会风尚。对被告三人辩称原告奚某对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结合各方的具体实际情况,判决齐某一子二女每月各支付奚某赡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