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卧车道起祸根 肇事逃逸法不容
作者:杨馗 柏华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次数:23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要按车道行驶,不得占用其他道路通行。各行其道,自然顺畅,也降低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可是死者张某偏偏占用机动车道并醉卧其中,最终酿成大祸,肇事者也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罚处罚。
刘某和其父亲长期从事托运木材,今年4月的一天,父子俩忙碌了一天已经是晚上的九点了,拖着疲惫的身躯,刘某驾驶着已经超载的变型拖拉机,与其父亲向家中赶去。而此时的张某刚参加完朋友聚会,酒过三巡后已经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勉强推车向家中走去,酒精的作用已经让张某无法前行,渐渐的张某瘫坐在地上,此时夜已至深,路上已经少有车辆和行人来往。此时刘某刚好驾车经过此地,由于疏于观察加之车速过快,车辆的制动性能又不好,刘某撞到了醉卧在地上的张某,惊慌失措的刘某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险情后,随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这时的刘某本该留守现场并积极施救或等待救援,可是刘某不但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反而和其父亲驾车逃离现场。受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刘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车速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次日刘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刘某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愧疚,在其家人的帮助下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宿豫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行驶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肇事后理应积极施救并留守现场,因交通肇事逃逸,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