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遵守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在未征得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形下外出打工,结果被重新收监执行,被告人王某肠子都悔青了!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4月,被告人王某因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4月至20154月。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某按照规定定期到监管部门进行改造。起初,罪犯王某还能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进行改造,可是到了20133月份的时候,王某却把监管规定当成了儿戏,跑到四川打工离开了句容监管地。在多次联系不上王某的情形下,监管部门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认真改造,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向法院建议撤销对罪犯杨昌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查,罪犯王某于20133月至5月期间,不仅违反关于外出的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句容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而且,自2013325日起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社区矫正相关义务,一直处于脱离监管状态。

 

经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不遵守法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于是依法撤销法院对罪犯杨昌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