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地善良的小吃摊老板李某经常对一年近70的乞讨老人进行施舍,在李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乞讨老人讲义气将对方打伤。日前,润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69岁的被告人陈某孤身一人,以乞讨为生,6岁丧母,8岁丧父,被其叔叔收养至11岁后独自外出乞讨、流浪至今。其本人食不果腹、居无定所,亦没有任何亲戚朋友,晚上一般住在火车站或桥洞里。经营小吃摊的老板李某,只要看到陈某到来,都会将客人吃剩的饭菜施舍给他。

 

20135月,李某在我市某大型超市买菜时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人打了两巴掌,后李某打电话让其儿子过去,恰好陈某在小餐馆得知此事,想到平日里李某待自己不薄,便赶至现场,并扬言要与人拼命,被人劝住。后双方当事人被带至当地派出所接受处理,在对方当事人到现场时,陈某越想越气,在对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向其面部猛击一拳,造成对方鼻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得知,被打伤者张某并非参予打架的人,仅是超市方派来处理纠纷的工作人员。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润州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考虑到陈某系文盲,体弱多病无经济来源,其参予诉讼有一定的困难,法院为陈某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检察院也及时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张某争取到了2000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金。

 

“我知道当时太冲动了,打错了人,还把人打伤了,我对不起他。”庭审中,陈某哭着向受害人张某道歉,考虑陈某的经济状况及认罪态度,张某当庭表示对其予以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但采取何种方式值得商榷。本案中,被告人为报恩一时冲动致人轻伤,乞讨境况凄凉令人同情,但触犯刑律仍需接受惩罚。

 

检察机关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金,法院为被告人联系法律援助律师,两项举措均体现了柔性执法的一面。救助制度可以对被害人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利于缓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令被告人得到从轻量刑的机会;法援律师的参与,最大程度减轻了经济拮据、文化水平不高等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保障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