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丰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郑某是一个个体小老板,以承包工程建设为主,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郑某承建了大丰市南阳镇园区服务楼工程、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化水、煤棚、卸煤站及输煤站桥土建工程、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环氧氯丙烯工程、外管廊土建工程。20121月,被告人郑某在未支付吴某、赵某、程某等人劳动报酬人民币950余万元的情况下,携带银行承兑汇票34万元及存有人民币793172.90元的银行卡一张逃匿,导致上述劳动者无法与其联系,向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次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201211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被告人的赃款由公安部门发还被害人,并责令被告人继续发还拖欠的被害人的劳动报酬。